槟城-菩提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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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中学学生奖惩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别酌予奖励,记功,记大功,发奖品并记录于学藉表内

  • A 尊重佛教规仪,阐扬教义者。
  • B 服务成绩特优,对学校有贡献者。
  • C 课外活动成绩优异,足以增益校誉者。
  • D 学行俱佳,堪为同学表率者。
  • E 热心爱校有事实表现者。
  • F 其他特殊优良行为有实证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予警告或记小过并记录于学藉表内。

  • A 不爱惜或擅自移用公物者。
  • B 对教职员有不礼貌行为而情节尚轻者。
  • C 妨碍课室或会场秩序者。
  • D 曾受训重犯过错者。
  • E 蓄留长发或电烫头发者。
  • F 其他违犯校规情节尚轻者。

三、学生有列情形之一者应记大过或暂停学藉或两者兼施,并记录在学藉表内。

  • A 有意破坏公物者。
  • B 侮辱师长者或损害校誉情节重者。
  • C 行为不检有损校誉者。
  • D 逃学、逃考或考试作弊者。
  • E 曾记小过后不悛改者。
  • F 有窃盗及诈伪行为者。
  • G 其他违犯校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学生如经被记小过三次者等于被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满三次或被记大过后又重犯者,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

五、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训导组随时讨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