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塞公共假期

– 林忠亿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银禧纪念特刊1959-1984)

卫 塞 月 圆 日 乃 全 体 佛 教 徒 之 特 别 神 圣 节 日。 此 日 在 甚 多 方 面 , 为 佛 教 徒 之 最 神 圣 节日 。 查 释 尊 乃 于 公 元 前 六 百 廿 三 年 , 在 印 度 边 境 尼 泊 尔 之 蓝 毗 尼 苑 , 降 生 为 释 达 多 太 子 , 卅 五 年 後 ( 公 元 前 五 百 八 十 八 年 )之 此 日 ( 卫 塞 节 ) 在 菩 提 树 下 , 大 有 所 悟 而 成 佛 , 至 二 千 五 百 零 六 年 前 ( 公 元 前 五 百 四 十 三 年 ) 此 日 安 然 涅 盘 , 因 此 之 故 , 此 月 圆 日 , 在 各 佛 教 徒 眼 中 , 为 极 有 意 义 之 一 日 , 自 教 主 示 寂 後 , 即 为 世 界 甚 多 地 区 之 佛 教 徒 所 隆 重 纪 念 。

全 世 界 道 德 与 美 德 之 最 高 标 准 , 发 源 于 佛 教 。 教 主 教 吾 人 以 正 道 。 是 故 每 一 佛 教 徒 均 应 遵 奉 此 日 为 最 伟 大 圣 诞 , 藉 示 崇 仰 。 马 来 亚 佛 教 徒 亦 如 世 界 其 他 各 地 佛 教 徒 一 般 , 在 此 节 日 从 事 佛 教 各 项 活 动 。 历 史 上 伟 大 帝 王 , 如 印 度 之 阿 输 迦 王 及 锡 兰 之 迦 玛 尼 王 , 均 曾 壮 盛 庆 祝 此 伟 大 节 日 , 吾 人 无 须 赘 言 ; 锡 兰 , 泰 国 , 缅 甸 及 高 棉 , 亦 在 此 盛 节 同 样 庆 祝 , 在 各 该 国 中 , 每 年 宣 布 两 日 为 公 共 假 期 , 各 寺 院 均 皆 腾 欢 , 而 各 居 士 住 宅 , 亦 均 昙 灯 结 彩 , 籍 申 庆 祝 , 所 以 不 久 之 後 马 来 亚 将 能 同 样 效 尤。

向 政 府 吁 请 订 定 卫 塞 节 为 马 来 亚 公 共 假 期 之 议 , 乃 出 自 槟 城 金 宝 律 西 郎 庙 方 丈 德 宝 大 法 师 。 ( 当 时 系 一 九 二 六 年 , 渠 乃 于 是 年 七 月 廿 日 首 次 抵 槟 。 )

此 议 曾 不 断 付 诸 讨 论 , 直 至 一 九 四 一 年 底 马 来 亚 沦 陷 之 时 为 止 , 至 一 九 四 四 年 十 二 月 ( 日 本 占 领 期 末 叶 ) , 当 时 槟 城 日 本 提 学 司 平 野 样 ( 太 平 洋 战 争 爆 发 前 , 曾 为 日 本 之 佛 僧 ) , 曾 建 议 设 立 泛 马 佛 教 总 会 , 以 槟 城 为 总 部 , 欢 迎 各 民 族 人 士 参 加 , 而 日 本 政 府 将 被 要 求 于 一 九 四 五 年 宣 布 卫 塞 月 圆 日 为 公 共 假 期 , 首 次 会 议 原 订 一 九 四 五 年 正 月 十 一 日 下 午 三 时 在 唐 宁 街 旧 政 府 大 厦 教 育 局 举 行 , 但 由 于 盟 军 飞 机 于 是 日 轰 炸 , 该 会 议 逐 无 法 举 行 。 英 军 重 返 槟 城 後 , 即 于 一 九 四 六 年 初 , 雪 州 若 干 佛 教 领 袖 曾 建 议 , 槟 城 佛 学 院 应 领 导 申 请 政 府 宣 布 卫 塞 月 圆 日 为 马 来 亚 公 共 假 期 。 惟 该 院 执 委 会 未 准 备 出 而 领 导 , 只 准 备 支 持 该 议 。

嗣 後 乃 徵 求 各 佛 教 领 袖 ( 包 括 僧 伽 ) 之 意 见 , 华 人 佛 教 徒 拟 于 农 历 四 月 八 日 庆 祝 佛 诞 , 惟 南 派 佛 教 徒 则 坚 持 庆 祝 正 当 之 卫 塞 月 圆 日 。 已 故 王 宗 镜 医 生 曾 受 托 于 一 九 四 六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四 ) 马 来 亚 联 邦 总 督 贞 德 爵 士 驾 临 槟 城 佛 学 院 时 , 试 探 贞 德 爵 士 之 意 见 。 苟 贞 德 爵 士 表 同 情 , 则 王 医 生 应 见 大 总 督 麦 唐 纳 氏 。 惟 至 九 月 十 二 日 , 贞 德 爵 士 因 病 未 莅 临 , 仅 麦 唐 纳 氏 与 当 时 之 槟 城 参 政 司 金 格 氏 贲 临 。

该 议 乃 未 向 大 总 督 提 出 , 因 据 所 认 定 , 应 先 徵 询 贞 德 爵 士 , 数 周 後 , 已 故 王 医 生 经 能 就 该 议 与 贞 德 爵 士 谈 商 。 後 者 极 愿 竭 尽 所 能 协 助 , 只 要 华 人 及 南 派 佛 教 徒 能 就 佛 诞 之 日 子 , 达 致 协 议 。 将 近 一 九 四 八 年 底 , 邱 思 仁 及 邱 思 义 两 氏 ( 两 ? 仲 ) 连 同 全 国 各 地 数 位 佛 教 领 袖 , 经 成 功 于 劝 请 华 人 佛 教 徒 同 意 : 公 认 卫 塞 月 圆 日 为 适 当 节 日 , 此 事 曾 于 一 九 四 九 年 正 月 由 槟 城 佛 学 院 执 行 委 员 会 议 全 面 讨 论 , 结 果 议 决 一 致 支 持 公 认 卫 塞 节 为 适 当 节 日 。

至 一 九 四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下 午 三 时 , 槟 城 殖 民 地 卅 一 间 佛 教 寺 院 暨 团 体 以 及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所 举 办 之 公 众 大 会 , 在 槟 城 佛 学 院 举 行 , 由 邱 思 仁 氏 充 任 主 席 。 出 席 该 大 会 者 , 逾 五 百 名 , 内 包 括 槟 城 甚 多 知 名 人 士 , 槟 威 僧 尼 , 几 乎 全 部 到 会 。 马 六 甲 青 云 亭 ( 马 来 亚 历 史 最 悠 久 之 华 人 佛 寺 ) 方 丈 金 声 法 师 亦 亲 临 参 加 , 全 国 各 地 报 章 记 者 亦 在 场 采 访 议 事 情 形 , 邱 思 仁 氏 作 简 短 开 会 词 後 , 当 时 泰 国 领 事 蔡 苏 挽 拉 达 氏 继 用 英 语 致 词 , 由 林 忠 亿 氏 译 成 华 语 , 即 席 通 过 决 议 如 下 : ( 一 ) 采 用 卫 塞 月 圆 日 为 佛 诞 , ( 二 ) 要 求 政 府 宣 布 是 日 为 公 共 假 期 , ( 三 ) 成 立 【 槟 城 卫 塞 假 期 委 员 会 , 执 行 第 二 项 议 决 案 。

席 间 并 宣 读 全 马 各 地 各 佛 教 团 体 之 献 词 , 且 选 出 十 五 人 委 会 如 下 : 主 席 邱 思 仁 氏 ( 太 平 局 绅 ) , 义 务 总 理 林 忠 亿 , 义 务 中 文 书 梁 锦 耀 氏 , 其 他 委 员 如 下 : 林 耀 椿 氏 ( 太 平 局 绅 兼 市 政 局 议 员 ) , 王 如 山 氏 ( 太 平 局 绅 兼 市 政 局 议 员 ) , 谢 清 波 医 生 ( 太 平 局 绅 ) , 邱 继 榕 氏 , 杨 章 安 氏 , 梅 英 荣 氏 , 乃 腾 沙 拉 斯 及 乃 挽 查 拉 斯 维 罗 赞 纳 ( 代 表 泰 人 ) , 亚 里 雅 达 沙 氏 及 仁 那 达 沙 氏 ( 代 表 锡 兰 人 ) , 蒙 瑞 尼 氏 及 蒙 瑞 棠 氏 ( 代 表 缅 人 ) , 大 会 复 一 致 推 举 当 时 到 会 之 李 长 景 医 生 ( 太 平 局 绅 ) 为 该 委 会 在 联 邦 行 政 暨 立 法 议 会 之 代 表 , 且 举 沙 拉 瓦 纳 慕 都 氏 为 顾 问 。

沙 拉 氏 所 起 草 之 备 忘 录 , 经 获 得 全 国 各 地 之 佛 寺 暨 团 体 职 员 以 及 各 知 名 人 士 之 签 名。

一 九 四 九 年 三 月 廿 二 日 ( 星 期 二 ) , 委 员 会 代 表 团 由 邱 思 仁 , 沙 拉 , 杨 章 安 , 邱 继 榕 及 余 诸 名 组 成 , 于 下 午 八 时 齐 赴 依 茵 奥 旅 社 , 访 晤 吉 隆 坡 之 杨 旭 龄 氏 拿 督 杜 莱 辛 监 , 洽 商 将 备 忘 录 呈 交 马 来 亚 联 合 邦 钦 差 大 臣 。

一 九 四 九 年 三 月 廿 五 日 ( 星 期 五 ) , 杨 旭 龄 氏 及 拿 督 杜 莱 辛 监 亲 将 备 忘 录 呈 递 联 合 邦 辅 政 司 纽 波 特 爵 士 。 至 一 九 四 九 年 四 月 四 日 ( 星 期 一 ) , 杨 旭 龄 氏 及 拿 督 杜 莱 辛 监 亲 谒 马 来 亚 联 合 邦 钦 差 大 臣 葛 尼 爵 士 , 亲 以 事 与 其 会 谈 , 钦 差 大 臣 表 示 同 意 , 并 发 表 意 见 称 , 要 求 宣 布 为 公 共 假 期 , 乃 极 合 理 者 , 又 称 , 渠 将 向 槟 城 及 马 六 甲 殖 民 地 政 府 传 达 备 忘 录 , 同 时 附 有 其 建 议 。 渠 且 促 委 员 会 就 此 事 与 各 州 及 各 殖 民 地 个 别 陈 情 , 因 在 法 律 上 而 言 , 公 共 假 期 乃 各 州及 各 殖 民 地 之 事 。

于 是 委 员 会 立 即 就 此 事 与 各 州 秘 长 接 触 , 且 尽 可 能 邀 约 每 州 一 知 名 佛 教 徒 , 向 各 该 州 政 府 陈 情 , 下 列 各 州 诸 君 曾 予 以 宝 贵 协 助 , 计 开 :

槟 城 : 李 长 景 医 生 ( 太 平 局 绅 )
马 六 甲 : 余 有 金 氏 及 杨 锐 池 氏 ( 太 平 局 绅)
吉 打 : 陈 荣 树 ( 太 平 局 绅 ) 及 李 友 文 氏
霹 雳 : 谢 锦 龙 氏 ( 太 平 局 绅 )
雪 兰 莪 : 拿 督 杜 莱 辛 监
玻 璃 市 : 壮 瑞 泰 氏

全 国 各 佛 教 徒 , 对 彼 等 之 热 诚 支 持 及 庞 大 协 助 , 均 深 感 德 , 由 于 彼 等 致 力 之 结 果 , 两 个 殖 民 地 及 两 州 ( 即 槟 城 、 马 六 甲 、 吉 打 及 霹 雳 ) 经 于 一 九 四 九 年 宣 布 卫 塞 节 为 公 共 假 期 。 自 一 九 四 九 年 之 後 , 槟 城 , 马 六 甲 及 吉 打 即 继 续 宣 布 为 公 共 假 期 , 惟 霹 雳 则 一 九 四 九 年 给 予 公 共 假 期 而 已 , 雪 兰 莪 , 吉 兰 丹 , 玻 璃 市 。 丁 加 奴 及 森 美 兰 诸 州 之 佛 教 公 务 员 , 于 是 日 获 准 休 假 , 玻 璃 市 自 一 九 六 一 年 五 月 起 , 亦 首 次 宣 布 以 卫 塞 节 为 公 共 假 期 。

星 洲 方 面 , 至 一 九 四 九 年 杪 , 即 发 刊 一 项 卫 塞 节 备 忘 录 , 内 中 以 槟 城 卫 塞 假 期 委 会 之 备 忘 录 为 根 据 , 该 备 忘 录 获 得 各 佛 寺 , 团 体 及 各 知 名 佛 教 居 士 之 支 持 , 惟 于 呈 交 星 督 金 逊 爵 士 时 , 未 获 官 方 恩 许 。 星 洲 新 政 府 成 立 後 , 星 洲 佛 教 人 士 即 往 谒 首 席 部 长 马 绍 尔 氏 , 至 一 九 五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公 共 假 期 之 请 求 , 经 获 照 准 , 此 项 乃 于 是 年 卫 塞 节 祝 典 过 後 , 方 获 恩 准 , 是 故 星 洲 至 一 九 五 六 年 方 获 第 一 次 卫 塞 公 共 假 期 , 此 为 佛 史 中 之 盛 事 , 因 是 年 适 逢 佛 陀 降 生 二 千 五 百 周 年 , 全 世 界 各 地 佛 教 徒 均 于 是 年 庆 祝 佛 历 二 千 五 百 年 , 甚 多 佛 教 团 体 及 个 人 均 致 函 首 席 部 长 马 绍 尔 氏 , 表 达 谢 意 , 就 中 马 氏 曾 答 覆 一 函 如 下 : 【 余 诚 然 乐 于 协 助 一 大 团 体 之 忠 诚 , 和 霭 及 有 价 值 之 公 民 , 取 得 其 合 理 要 求 , 余 特 别 欢 欣 , 际 此 世 界 最 伟 大 人 类 文 化 源 泉 之 佛 教 诞 生 二 千 五 百 周 年 , 星 洲 佛 教 徒 经 能 享 受 完 全 之 公 共 假 期 。 马 绍 尔 顿 】

槟 城 卫 塞 假 期 委 会 自 成 立 以 还 , 即 曾 联 同 其 他 佛 教 团 体 , 吁 请 联 合 邦 政 府 宣 布 卫 塞 节 为 全 国 性 假 期 , 【 默 迪 加 】 之 前 , 立 法 议 员 叶 松 网 氏 , 曾 在 联 合 邦 立 法 议 会 作 冗 长 演 词 , 要 求 准 予 全 联 合 邦 休 假 , 拿 督 杜 荣 和 ( 太 平 局 绅 ) 曾 加 以 强 有 力 支 持 , 马 来 亚 电 台 之 毕 美 士 氏 曾 对 叶 氏 演 词 , 加 以 极 其 有 利 之 批 评 。

一 九 五 四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一 ) , 邱 思 仁 氏 ( 太 平 局 绅 ) , 黄 庆 成 医 生 , 林 达 田 氏 , 拉 惹 南 氏 及 林 忠 亿 氏 所 组 成 之 代 表 团 , 曾 在 吉 隆 坡 拜 谒 内 长 拿 督 翁 , 吁 请 宣 布 卫 塞 节 为 公 共 假 期 , 渠 答 应 将 调 查 之 。 一 九 六 零 年 五 月 , 吉 打 佛 教 会 主 席 兼 马 华 公 会 全 国 主 席 拿 督 谢 敦 禄 医 生 曾 在 吉 隆 坡 的 上 议 院 提 出 呼 吁 。 至 一 九 六 一 年 , 槟 城 卫 塞 庆 祝 委 会 主 席 上 议 员 谢 成 金 氏 ( 太 平 局 绅 ) 再 度 在 吉 隆 坡 上 议 院 提 起 此 事 。

马 来 亚 佛 教 会 , 成 立 于 一 九 五 九 年 , 曾 不 断 致 力 争 取 宣 布 卫 塞 节 为 全 国 假 期 , 所 召 开 之 会 议 及 谈 商 , 何 止 一 次 , 最 後 , 经 拟 就 一 项 备 忘 录 , 该 备 忘 录 经 转 载 于 本 刊 。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 马 六 甲 代 表 团 由 拿 督 陈 清 水 ( 太 平 局 绅 ) , 金 声 法 师 及 金 明 法 师 及 沈 慕 羽 氏 ( 太 平 局 绅 JMN ) 所 组 成 , 前 赴 吉 隆 坡 , 求 取 本 邦 财 政 部 长 陈 修 信 之 惠 予 协 助 。 同 时 将 马 来 亚 佛 教 会 之 备 忘 录 , 呈 交 陈 氏 察 阅 ; 渠 极 其 欢 欣 , 及 予 以 同 情 , 且 建 议 向 各 佛 教 寺 院 团 体 及 佛 教 居 士 , 尽 量 多 多 获 取 彼 等 之 签 名 , 俾 提 呈 本 邦 内 政 部 长 拿 督 伊 士 迈 医 生 ( PMN ) 。 一 九 六 二 年 正 月 二 日 ( 星 期 二 ) 金 声 法 师 , 黄 松 坡 氏 及 林 忠 亿 氏 所 组 成 之 代 表 团 亲 往 太 平 , 怡 保 , 及 其 他 各 都 市 收 集 各 佛 教 徒 之 签 名 于 备 忘 录 上 , 至 一 九 六 二 年 正 月 三 日 ( 星 期 三 ) 当 该 团 仍 在 怡 保 之 时 , 马 来 亚 电 台 即 作 令 人 欢 忭 之 宣 布 称 : 联 合 邦 政 府 经 宣 布 卫 塞 月 圆 日 为 全 联 合 邦 公 共 假 期 , 由 一 九 六 二 年 起 生 效 , 于 是 该 代 表 团 已 可 深 深 松 一 口 气 , 彼 等 所 热 切 追 求 之 目 标 , 既 于 最 後 达 到 , 彼 等 已 可 安 然 返 宅 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