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佛教发展大蓝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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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制度创新
佛总是马来西亚最大的佛教团体,拥有最多的寺庙庵堂的会员、僧尼会员、佛团会员,在家众会员。佛总在制度创新方面应起带头作用,在传统的基础上,逐步现代化。佛总也有义务,领导全国,为全国的佛教制度创新与现代化做出贡献。建议如下:
第一节 检讨马来西亚现有的寺庙与僧伽制度
基 于佛教的长远利益,佛总长老委员会应考虑如何适当地处理、加强现有的个别寺庙、僧尼与佛总的长远组织关系;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僧众长远与安定的计划。制定长 期有利于僧众担任住持、参与寺务行政工作、慈善福利、领众修行、弘化、修持、退居修持、疗养等计划,使佛教发展工作在僧宝的领导与带动下能稳定且有活力地 发展。
隆华老人院的计划,应与上述计划相结合。
第二节 保护寺庙产权
寺 庙产权按传统方式由住持独立管理的模式进行。在适当照顾原住持的情况下,鼓励传承有问题的寺庙将产权直接移交给佛总(由佛总长老委员会处理)。鼓励与接受 寺院庵堂将产权有条件地挂靠佛总(通过合同方式进行,地契由律师保管)。在挂靠的规定下,原寺庙住持有独立管理寺庙的权力,包括委托产权继承人等,惟寺庙 产权若要更换为非寺庙用途必须得到佛总长老委员会的同意。传承有问题,已完全移交产权的寺庙,佛总可定下规章制度,委任职僧在属下的寺庙当住持,管理有关 寺庙。此举可避免寺庙产权的流失(最近有人竟登广告收购寺庙)。佛总的章程规定,佛总中央理事会超过半数是由出家众担任,凡出家众事务,包括直属寺庙的管 理,由佛总长老委员会处理,在家众无权过问。
寺庙的产权除了土地与建筑外,还有钱财。一旦流失,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包括金钱都会流失。台湾佛教兴革的远期目标,提出了佛教财务佛团化,这是值得支持 的,但其中一个要点必须是《佛团化》的佛团是由僧伽组成,若由四众组成,必须在章程上注明该佛团的中央委员会僧众占多数,是由僧众领导的佛团,并进一步指 定有关《财务》由长老委员会管理(可制定理财制度,权在长老委员会)。此举避免寺庙的腐化,也避免〈佛团化〉一人一票制不符佛教传统与僧伽领导的制度。
为佛教的长远利益,现有的住持实应朝这方向作出适当的安排。一劳永逸地保护寺庙产权的流失。
第三节 监定寺庙与僧尼身份,包括发证、收证、采取纪律行动等
依照佛总的章程,凡属佛总的寺庙会员或团体会员,都应在寺庙或团体门前显著的地方挂上佛总的标志。佛总应监督会员团体的活动,规划适当的活动仪轨,必要时也给予适当的指导。佛总应了解各寺庙的类型,承办活动的能力,是否能委托予重任,逐步建立僧伽的推荐制度。
佛总已开始发出《僧伽证》。成立了《长老委员会》专门处理僧伽与寺庙内部的问题。希望今后能逐步建立僧众内部适应时代发展的机制。
僧伽证发出要严格进行考核。台湾法藏法师说:”有些人昨天出家,今天就受三坛大戒,再一个月摇身一变就是法师了。今天台湾这种情形在教团中实在很多,也实 在很乱。这都是因为制度不完整、考核不确实,而导致僧团伦理与人事制度被严重地破坏”。这种情况在马来西亚也有,《长老委员会》不可不重视,考核确要严格 执行,否则僧仪、僧格不具,长此下去,将破坏整体的僧伽形象。
发证后,应研究僧众的具体情况,僧众总数、普通学历、僧教育程度、适合担任何种僧职、是否能进一步培养等。
在附佛外道日益抬头的情况下,佛教必须有严明的立场与纪律。佛总已发出僧尼证书,在必要时,经劝告后,当然也可收回所发出的《僧伽证》或《会员证》。没有纪律就没有组织,若一个团体,从没有采取纪律行动,组织必定松懈,病态丛生。
第四节 继续贯彻佛总由僧伽领导的既定决策
佛总虽由四众弟子组成,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出家众为主席、总务及财政,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总数须有过半数为僧尼。僧伽是续佛慧命的保证,在各级组织应尽量保持这项既定的决策。
为进一步贯彻这项决策,佛总也应研究推介僧众住持佛团的计划。
第五节 在家众扮演护持的角色
在家众组织与个人都是护法团体与居士,都应尊敬与供养出家众,并协助出家众推动佛教的发展。(参看圣严法师:居士的任务文)
第六节 佛总与佛青紧密合作
佛总与佛青,除了现在一起推动佛学考试的工作之外,在弘法工作上也有一定的合作,我们希望这两个团体,能更进一步合作,尤其是已过四十岁,脱离了佛青的前佛青领袖,都应受鼓励参与佛总,进一步推动马来西亚佛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