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宗教(佛教)政策篇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指 南  

5.5.3.1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最佳特征:
i.    美观与整洁-一个可以呈现美观与整洁的外观;及
ii.   和谐--能与环境和生态和谐相容。

5.5.3.2    社会计划与发展的原则
i.   公平
准确与公正
必须依社群的需要而发展
ii.  整洁和美观
确定地点保持在整洁的状态及美观的环境。
iii. 安宁
规划非回教膜拜场所必须考虑人民安宁方面及不触及其他宗教敏感的因素。

5.5.3.3    分布准则
i.    非回教膜拜场所规划
a.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设立只限用于进行各自的宗教活动。
b.    保留适合的地点作为合法的非回教膜拜场所
c.    规划足够的空间予建立储存宗教仪式器具、膜拜场所、会议室、神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物。
d.    预备予民众汇合的礼堂或空间。
e.    非回教膜拜场所建设的地点尽量避免建立在回教社群为主的地点。在特别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将为一个居住着多数非回教徒的地区给予额外考虑。
f.    集中点的概念必须考虑到的标准如:
.    道路所能承担的宽度与数量;
.    地点环境的平衡;
.    当地居民的同意;及
.    它的需要
ii.    地点设定
a.    为了确定非回教膜拜场所的需要,主要的居民数目必须预算在内。膜拜场所必须建立在社区的正中地点;
b.    建立膜拜场所的策划必须根据所定下的标准;
c.    所有建立在建筑地盘的膜拜用具或暂时的膜拜场所,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全数移走;及
d.    设定宽敞的道路和足够的泊车地方以免阻碍交通。
iii.    密集比例
a.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立将根据适合一个地方的规划比例而决定;
b.    根据马来西亚半岛,小镇与城市规划手册1998的密集比例是1:2,600非回教居民1:5,000居;
c.    提供于每2,600非回教居民或5,000居民的空间不得超过0.5公顷,建筑物所划分的空间是40%至60%,适合并遵守小型建筑物统一法令1984;及
d.    建筑物的建设必须衡量:
.    道路的保留;
.    建筑物的角落,及
.    建筑物后方
iv.    设计外观
a.    外观设计必须与当地环境相衬并相容。建筑物的雕塑美工可用在某些地方如:
.    膜拜场所;
.    神像或膜拜象征置放处;
.    大堂或集合地;及
.    储存膜拜器具的储存室。
v.    环境的土地运用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环境必须当地相谐,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筑物与回教社群的住宅必须有至少50公尺的间隔。
vi.    外部设计与外观
a.    非回教膜拜场所的建筑物外部设计可以有各自的传统宗教特征。无论如何,必须考虑到当地社会的敏感问题;及
b.    外观必须美观、吸引,并与环境相容。

(本篇华文译文系根据马来西亚官方文件 P/MEN. PERUMAHAN: PIAWAIAN PERANCANGANJPBD 4/2000 “GARIS PANDUAN PERANCANGAN DAN PEMBANGUNAN SEJAGAT (EDISI KEDUA)”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