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宗教(佛教)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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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指 南(1998年9月)
马来西亚半岛城市及乡村发展局房屋部及地方政府制定(1998年9月)
(大马佛总特提供此译稿供全马寺院庵堂及佛教徒参考)
大马佛总联合四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已针对此事提出反对,同时於1999年9月11日联袂会见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林良实反映非回教徒之意见,接著,四大宗教谘 询理事会代表於9月23日提呈备忘录予卫生部长拿督蔡锐明转呈中央政府。
朝拜场所内容:
1.0:宗旨:
此指示书的宗旨是帮助州内发展局及地方发展局策划和筹备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计划条规。
2.0:背景:
从历史上的记载已确定了马来西亚的繁荣是含盖各种民族及各种宗教信仰。在国家宪法第一条已肯定回教为国教,但是,其他宗教是允许和睦的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推行。一般上,州内任何关联到回教的事务都授权予苏丹或州元首决定;而我国最高元首是全国回教的首长。
为了满足这项要求和达到计划基础的划一,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规定的指示,以方便州发展局及地方发展局对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做出参考,此 事也与1998年4月8日内阁部长会议对於不整齐的庙宇建设,达成一致的决定。筹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指示书也参考了第十二节(槟城)及第十三节(雪兰 莪)回教法令(Muzakarah Jawatan Fatwa)对於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看法。
- 2.1:简介
参拜场所的合意是指任何指定地方或建筑物场所被社群用於祈祷或举行宗教仪式庆典。
居住场所或宿舍不属於朝拜场所。
- 2.2:朝拜场所的角色:朝拜场所必须用於下列宗教活动:
(i)作为宗教祈祷场所。
(ii)作为宗教庆典活动场所。
(iii)作为宗教教育场所。
(iv)作为该宗教徒祈求的场所。
- 2.3: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特徵
(i)佛教的朝拜场所:
对于佛教徒,庙宇是他们的祈求场所。一般上,庙宇都拥有他们的庙宇神像特徵的屋顶。在内部,摆有他们的神像和他们膜拜的空间。
(ii)基督教徒朝拜场所:
对于基督教徒,朝拜场所或基督教教堂是他们祈祷的地方,基督教堂的特征是个大礼堂和教堂外表有十字架的构像。在教堂内有个礼堂供基督教徒们集合祈祷的地方。
iii)兴都教徒的朝拜场所:
庙宇是兴都教徒们崇拜神仙和安置神像的地方。庙宇也是圣人的住所;里面是中等四方型的空间和上面是由尖塔盖著。
(iv)锡克教的朝拜场所
锡克教的祈祷方式是很俭仆的,没用到任何的表象或庙宇特徵。
3.0 策划条规: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立是必须要参考以下的策划条规:
- (i)公平,正确和慎重 – 它的建立必须是社会的须求
- (ii)卫生和美观 – 确定四周环境的清洁和实际的美观。
- (iii)宁静 –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计划必须平静进行和不触动其他宗教的敏感问题。
4.0:实行的基础
- 4.1:根据国家回教法令第十二节(1985年1月21日及22日的指示)
(i)如果非回教徒有意在“自己拥有的地段”设立朝拜场所,可以在该地大多数非回教徒居民的要求下批准。
(ii)所有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必须由回教宗教局参考,听取意见及做出决定。
(iii)地方政府必先听取当地乡村发展局的意见与赞同,方可批准非回教徒建立朝拜场所。
(iv)在回教徒众多的地区,无论是建立在私人地产上,建设非回教徒朝拜所的申请是不被批准的。
(v)地方政府必须非常确定当地非回教徒的人数,方可批准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这是为了确定朝拜场所的建设是为了居民的须求而设。
(vi)乡村发展局必须采取坚决行动,对付未受州政府批准而设立的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 4.2:参考马来西亚回教法令及国家宪法来策划及实行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基本条件如下:
(i)所有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申请必须先得到州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
a)设立新的朝拜场所或建立新的建筑物作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b)在本身已拥有的地方上,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ii)非回教徒组织须先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建筑物图测,方可开始建设工程。
(iii)任何现有的建筑物要转变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是必先得到地方政府批准。
(iv)住宅是不允许转变成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
(v)更换建筑物条例来做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是必须向地方政府或州回教局提出申请。
(vi)公共建筑物,如学校、礼堂和俱乐部,都不能做为非回教徒朝拜场所,同时,必须向教育部和州回教局作出询问。
(vii)申请在本身已拥有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必须依照规定的条规和州政府所规定的建筑物蓝图规则提出申请批准。
5.0:普通指示:
- 5.1 屋址的策划
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屋址及建筑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需要的屋址及建筑物计划必须跟随该地的发展计划来进行。
(ii)计划设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必须根据以下细则:
a)朝拜场所的周围或正在策划的朝拜地点,不可处在交叉点。
b)朝拜地点必须在社区中心点,或信徒较多的地方。
c)回教徒稠密的地区,不允许建立非回教徒朝拜场所。
(ii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不可设立在回教堂旁边,和必须遵照地方当局指示的距离。
(iv)非回教徒朝拜场所不可接近公共场所,同时公共广场和公共娱乐场。
(v)如果现有的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需要维修或重建,地方当局可批准,但要规定重修的建筑物不超越原本的阔度及高度,也不可大过附近的建筑物。
(vi)必须备有通道和足够的泊车位以及不影响交通。 - 5.2 朝拜场所空间的部位:
(i)备有朝拜作用的两个重要空间部位
1.)建筑物内的空间部位
2.)建筑物四周范围和其他设施包括
a)安置神像空间
b)摆放膜拜工具与设备空间
c)厕所及冲凉房设施
d)泊车处
e)所有置放设施的面积,必须符合屋址的面积 - 5.3 建筑物的外型
(i)非回教徒朝拜场所的建筑物外型不可带有任何会引起其他种族社会不安的明显型式。神像及其他雕像的高度不可超约一层楼的高度或5.0米。
(ii)建筑物的构造必须只含有宗教式的造型。
(iii)建筑物和设计与造型必须与周围的建筑物调和。
(iv)保全含有历史性质的朝拜场所设计。
6.0: 朝拜场所的规定
- 6.1人口稠密的比率
(i)人口稠密的比率将根据1988年马来西亚城市及乡村发展局计划的1:2600非回教徒市民或1:5000市民的标准。
(ii)每2600位非回教徒或者每5000位市民将获得批准不超过0.5公顷建朝拜场所。同时,建筑物祗占地段的40-60巴仙,及必须遵从1984年建设条例。 - 6.2: 建筑物的移动空间
建筑物的移动空间须遵守以下几点:
(i)建筑物占地面的最少面积
(ii)建筑物内移动空间所需要的最少地积
(iii)必须设有泊车位所需的设备
非回教徒屋址是在0.2至0.5公顷之间,而建筑物的移动空间是:
• 至少保留6.0米或(20英尺)
• 从建筑物旁到边沿至少3.0米(10英尺)
• 建筑物距离後端至少3.0米(10英尺) - 6.3 泊车处
通常非回教徒朝拜场所都是季节性的使用,尤其在特别庆典日。因此,泊车位必要的标准是每18.5平方米(或200平方英尺)须设有一个泊车位已足够。
(摘自《无尽灯》第19/165季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