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佛教协调委员会
- Category : 马来西亚佛教协调委员会
简章
第一条:前言、名称及地址 | |
1.1 |
委员会定名为“马来西亚佛教协调委员会”(简称MBCC) |
1.2 |
MBCC的通讯地址为吉隆坡旧巴生路佛教大厦,或委员会所指定的地址。 |
1.3 |
MBCC主要工作是表达所有成员团体的一致的意见,任何不能达成共识的意见将搁置一旁。 |
第二条:目标 | |
2.1 |
讨论及解决佛教团体面对的一般课题。 |
2.2 |
促进佛教团体的团结力量和友好合作。 |
2.3 |
促进和捍卫佛教团体的共同利益。 |
2.4 |
针对与佛教有关的事务,与政府当局进行协调 |
第三条:会员 | |
3.1 |
佛教团体将受邀申请成为会员。创立的会员团体是:BMSM、MBA、SAWS、TZBM和YBAM。新加入的会员,只需获得现有的会员一致通过。 |
3.2 |
所有的会员必须缴付基金作为MBCC所议决的目标及活动费用。 |
第四条:执委 | |
4.1 |
每一会员团体必须委派3位委员担任主要的常任执委,以代表各自的组织。 |
4.2 | MBCC 的委员会必须从两年一度的检讨会议中推荐或通过投票选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主席担任MBCC主席。秘书一职及财政一职由其他组织的代表选出,其他组织的主要代表担任副主席。 |
4.3 | 主席的职务 a)主持MBCC所有的会议。 b)签署所有的会议记录。 c)签发MBCC的声明。 d)对外代表MBCC。 e)召开MBCC所有会议。 |
4.4 |
副主席必须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
4.5 | 秘书的职务: a)依照章程行事及执行MBCC的工作目标。 b)处理MBCC的来往信件,保管所有的书籍、文件,惟不包括会计和财政记录。 c)准备MBCC所有会议记录,及两年一度检讨会议记录。 d)负责召开所有的会议,最少在会议10天前发出开会通知。如果召开特别紧急会议,只须3天前发出开会通知信。 e)在主席同意下,获授权代表MBCC发表声明。 f)在两年一度检讨会议中,提呈及核准MBCC报告。 |
4.6 | 财政的职务: a)掌管MBCC 所有财务。所有付款必须通过现金固本,固本必须有主席或指定的委员签名。 b)必须对MBCC 所有帐目负责。 c)保留 RM 500 作为零用现金。如有任何款项超过 RM 500,必须在14天之内存入银行。 d)联合MBCC 主席、秘书签发支票。 e)每次支出如果超过 RM 1000 必须得到 MBCC 委员会的特别批准。如果少过 RM 1000,只需主席、秘书及财政一致通过。 f) 在两年一度检讨会议中提呈财政报告。 |
第五条:会议 | |
5.1 |
MBCC 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决定时间与地点。 |
5.2 | MBCC 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两年一度检讨会议,基本会议议程如下: i. 秘书提呈秘书报告 ii. 财政提呈财政报告 iii.推荐或投票选出委员会,参阅第4.2条。推荐秘书及财政必须是一致的,如果不能达成,必须进行投票,每个组织代表只能投一次票。 |
第六条:特别委员会 | |
6.1 | MBCC可在任何时候设立特别委员会,进行特定的活动。MBCC主要的活动有: a)卫塞开放日。 b)国庆庆典。 |
第七条:修订条文 | |
7.1 | 本简章条文将不作任何修订,除非MBCC所有的会员一致同意作出修订。 本简章以英文本为准,中文条文系根据英文本翻译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