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践佛法 (徐恒志居士著)

四、实践的意义
就理上来讲,我们的自性,本来光明觉照,体用如如,无所谓修证,也无所谓佛法,所以金刚经说:‘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但就事上来讲,由于我们真如自性,迷而不觉,成为真妄和合的第八识。这第八识,无始以来,受前面七识现行活动的薰习,含藏著无量习气种子,形成一种潜势力,一旦遇到机缘,便能发现流行,又引起精神和肉体方面的颠倒活动。这样由现行薰成种子,再由种子生起现行,互为因果,以致自性日夜波动狂乱,无法安定,因此,又不能不用佛法来对治修证,转识成智,恢复我们本来圆成的实性。所以谁不肯实践佛法,谁就是讳疾忌医,无视于自己主观偏执、贪嗔烦恼的事实,正是违反客观的实际,甘被调弄的大迷信者!

佛法的实践,一般叫做修行。修是修理,这说明自性本来清净自在,因受尘垢妄执的蒙蔽,所以要加以修理,以恢复本来的样子,否则就应该叫做建造。行是行行不息的活动,这说明修习佛法,要时时处处自强不息,行行重行行,深入又深入,不能时断时续,不能一曝十寒。

人们的一切活动,不外乎身、口、意三方面,而这三方面的活动,又以意识为主,由意识的活动而表现于身口,所以实际上三者是分不开的。不但如此,意识又是真如自性所发露,从真起妄,那么妄不离真,譬如从水起波,波还是水。因此一切活动,包括修习佛法在内,实际上,全是真如自性的表现,这叫做全性起修,既然是全性起修,那么也可以说全修在性了。所以能依法实践一分,就能显一分本性,得一分受用。修行又可分二方面来说,身口方面的礼拜诵念,有事相可见的,叫做事修;内心方面的参究观照,隐微难知的,叫作理观,身心既然是互为表里,无法分开,那么理观之中,就有事修,事修之中也就有理观。因此,理上越明白,事上一定越谨严;事上越谨严的,理上一定越清净。由此可知,修习佛法,既不能执事而昧理,也不能执理而废事。学佛的人,若能理事圆融,因果不昧,必有大明心性的一日。

自性清净无染,就是戒;自性寂然不动,就是定;自性观照无碍,就是慧。可见戒、定、慧原是自性具足的功能,是自性一物的三面。实践佛法的本意,仍是从这三方面去回复本性。所以一切修持离不开戒、定、慧,一切佛法也无不同时具足戒、定、慧。因此戒、定、慧成为修学佛法的基本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可由染污转为清净,由动乱转为安定,由糊涂转为明白,直至无染也无净,无动也无静,无智也无得,方真是自性本来的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