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佛总马口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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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纲)
1. 本支会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属会之一,定名为「马来西亚佛教总会森美兰马口支会」(Malaysian Buddhist Association, Bahau Sub-Branch, State of Negeri Sembilan),简称「马佛总口支会」。
2. 本支会秉遵马来西亚佛教总会章程,以团结教徒,联络感情,振兴教制,宣 扬教义,福利社会,及提高人群道德,促进各族和谐为宗旨。
3. 本支会以(一)蓝色,(二)黄色,(三)红色,(四)白色,(五)橙色,(六)前五种色混合之色等计六种颜色之佛旗为旗帜;以字与佛旗之频色及代表八正道之法轮为标志。
4. 本支会之会所,暂设在森美兰州马口朱区东方花园十号。(NO: 10, TAMAN TIMOR, CHU WARD, BAHAU, N.S.) 。
5. 本支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以下简称佛总),并辅助其会务之发展,由居住於本县内之佛总会员组织之。
第二章(会务)
6. 本会之任务如下:
- A. 征求会员,鸠收会费,以扩大佛总之力量。
- B. 联络会员间之感情,遇有纠纷,则为排解。
- C. 处理本支会会友之一切事项,及当地有关本支会之事务。
- D. 推行佛教文化,弘扬佛法,兴办教育,及举办慈善事业等。
- E. 纠正教徒不合佛制之陋习。
- F. 为推广佛化,设立教青年团与念佛团。
- G. 联络各州友会,协助马佛总推进会务。
第三章(会员)
7. 本会会员皆居住於森美兰州仁保县,内其分类、入会手续与缴费,分别如下:
- (A) 团体会员-凡属森美兰州仁保县内之佛教寺庵、团体、学校等,均得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
- (B) 个人会员-凡出家僧尼、曾经皈依三宝之在家信徒与普通善男信女,均得申请加入为个人会员。
- (C) 入会手续-团体会员入会,其志愿书须有两名团体会员介绍;然后送交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批准,及呈佛总覆准编唬,发给证书。本会有权拒绝任何人入会,而无须明理由。
- (D) 会员缴费--团体会员分为四种:(甲种)每年缴年捐一百元,(乙种)每年缴年捐五十元,(丙种)每年缴年捐三十元,(丁种)每年缴年捐一十元。
个人会员分为两种:(甲种)为永久会员,一次缴足三十元;(乙种)为普通会,员每年缴年捐三元。
第四章(组织)
8. 本会以森州仁保县会员大会为最高机构,闭会时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其职权
9. 本会执行委员由会员大会选出,分设下列各职:
- 主席一名 副一名
- 总务一名 副一名
- 财政一名 副一名
- 文书一名 副一名
- 查账一名 副一名
- 弘法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 慈善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 青年组主任一名 副一名
- 委员十名
副主席、副总务、副财政以及各组之副主任,得视其工作情形需要,增加人数,或产生若干组员,协助进行;此外,如会务扩展需要时,可增设教育、敦谊、交际、康乐等组,或增选委员若干名。以上各组,如於组务之办理上有需要时,可另订细则,经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10. 本会执行委员会各职员之任期为二年,惟连选得连任,其任务如下:
- (A) 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会务,召集会议等,副主席助理之。
- (B) 总务负责处理会务,联络各组,办理不属於各组之事件。在文书协助下,在十二月会员大会以,办理本会两年来之活动报告及收支账目,以提交大会覆准。
总务并须在每年三月以前,向总会提呈本会上半年之收支账目及现任或新任执行委员表。 - (C) 财政负责收支各项银款及将本会来往账目登记清楚;所存现款过贰佰元时,须将之贮存於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支票,必须由下列两组织员中之每组一名签署:(一)正主席与正总务组;(二)正财政与副政组;并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
- (D) 文书及副文书,分别担任本会来往之中文及国英文文件。
- (E) 查账负责查核本会一切收支账目。
- (F) 弘法组正副主任,负责宣扬佛法,研究教义等。
- (G) 慈善组正副主任,负责办理佛教应办之慈善福利事业。
- (H) 青年组正副主任,负责办理本会一切青年活动事件。
- (I) 委员负责协助诸职,员办理本会各项事宜。
11. 本会如果设有青年团及念佛团,得委任青年团监理及念佛团监理各一名。青年团监理负责监督青年团之活动,代表本会为青年团之顾问,联络本会与青年团间之关系。念佛团监理负责指导念佛团之活动,代表本会为念佛团之顾问,联络本会与念佛团间之关系。
12. 本 会如果设立佛教青年团,乃由十二岁至卅五岁之本会会员组织之,旨在联络对佛学有兴趣之青年男女,共同研究佛学,宏扬佛法,协助本会推行佛化;团员可作娱乐 活动,惟其娱乐节目,须以健康而不违背佛教之庄严为原则。团务由全体团员大会,选出若干委员负责管理之;并由团员大会制定细则,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施 行,细则如有增删,亦须呈交本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念佛团以本会委任之念佛监理为顾问。
13. 本会如果设立念佛团,乃由本会在家信佛之会员组织之,旨在弘扬净法门,策励团员念佛,止恶行善。团务由全体团员大会,选出若干委员负理之;并由团员大会制定细则,经本会执行委会员批准行;细则如有增删,亦须呈交本会行委员会通过。念佛团以本会委任之念佛监理为顾问。
14. 本会如遇需要时,经执行委员会议决,得设各种临时小组,处理会务。
第五章(会议)
15.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十二月以前举行,日期由本会主席与总务商订之。如遇佛总中央委会有示,或本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不少过二十名会员联名以书面请求召开时,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16. 本支会如遇有事需要讨论时,可随时召开执行委员会。
17. 本支会召开会员大会,通知书须於开会之七天前发出,其法定人数为三十人。召开执行委员会,通知书须於开会之三天前发出.其法定人数为全体执委之过半数。
第六章(经费)
18. 本会办理会务及各种事业之经费,以下列各项收入供应之:
- (A) 会员费--森州仁保内所佛总团体及个人会所交之会员费,除抽出百分之四十献予佛总,百分之三十交予州分会外,所剩下百分之三十,充为本会经费。
- (B) 特别捐--会员特别捐献予本会之款。
- (C) 筹 款--遇有兴佛教公益事业,得向本会会员或善男信女劝募义款。
第七章(附则)
19. 不论任何事项,在本章程内无明犬规定者,得参照佛总章程施行之;如佛总之章程中亦无规定者,得由本会执行委员会议决施行。惟於施行后,须呈报佛总。
20. 本章程如有未尽妥善需要增删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始能修订。惟不论任何修订,须呈佛总通过,方得施行。
21. 本会如解散时,须会内存坎,先付还所负久之会法债项,然后若有剩馀,应依佛总章程规定,将所剩馀之款,悉数移交佛总;并须向佛总呈解散之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