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佛总会-会务报告

1959-1984
–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
(马来西亚佛教总会银禧纪念特刊1959-1984)


甲、 行 政 工 作

一、 本 总 会 会 所 的 建 立

一 九 六 八 年 由 如 贤 法 师 发 起, 率 先 捐 献 五 万 元 为 林 本 金 纪 念 礼 堂, 并 得 金 星、 本 道、 真 果、 喜 禅、 龙 辉、 广 余、 明 德 等 法 师 各 捐 一 万 元, 或 五 千 元, 以 及 各 地 僧 尼 热 烈 捐 输, 总 共 筹 得 四 十 余 万 元。 许 平 等, 刘 惠 城 等 亦 筹 集 八 万 余 元, 后 蒙 财 政 部 拨 资 十 五 万 元, 於 是 矗 立 于 车 水 路 的 佛 总 三 层 大 厦 全 功 告 成。 而 本 会 施 药 所 亦 由 华 严 寺 搬 进 佛 总 楼 下 左 边 后 厅 诊 病, 一 切 计 划 工 作, 均 能 得 以 顺 利 展 开。

二、 本 总 会 名 称 的 更 改

由 於 马 来 之 版 图 扩 至 砂 劳 越、 沙 巴, 联 合 组 成 马 来 西 亚 国, 本 总 会 及 泛 马 性 的 佛 教 团 体, 为 配 合 国 家 的 扩 民, 名 称 必 需 更 改, 故 改 为:”马 来 西 亚 佛 教 总 会”; 此 项 更 改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获 得 我 国 社 团 注 册 官 正 式 批 准。

本 总 会 筹 备 会 主 席 为 志 昆 老 和 尚, 注 册 获 准 后, 公 推 竺 摩 法 师 担 任 主 席, 竺 公 担 任 主 席 计 十 二 年, 由 於 道 体 健 康 欠 佳, 坚 持 辞 职。 一 九 七 一 年 全 国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推 选 金 明 法 师 接 任 主 席。

三、 会 员 情 况

会 员 情 况-- 本 会 各 州 属 会 计 有: 雪 兰 莪 分 会, 马 六 甲 分 会, 吡 叻 分 会, 吉 兰 丹 分 会, 森 美 兰 分 会, 麻 坡 支 会, 朱 毛 支 会, 班 底 支 会, ?株 巴 辖 支 会, 日 拉 务 支 会, 淡 边 支 会, 野 新 支 会, 东 甲 支 会, 马 口 支 会, 新 山 支 会, 槟 州 佛 学 研 究 会, 丁 加 奴 佛 教 会, 沙 巴 州 山 打 根 佛 教 会, 砂 劳 越 佛 教 会。

目 前 本 会 会 员 共 有 一 万 一 千 五 百 十 一 名, 其 中 包 括 团 体 会 员 二 七 九 个 单 位, 这 个 数 字 若 与 全 马 佛 教 徒 人 数 比 较, 真 是 差 强 人 意, 因 此, 我 会 员 必 须 努 力 协 助 招 收 会 员, 使 本 会 会 员 人 数 日 益 增 加。自 从 上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招 收 会 员 运 动 以 来, 各 州 表 现 都 未 做 到 预 期 成 果, 虽 然, 已 经 过 三 年, 会 员 只 增 加 一 千 二 百 八 十 四 而 已, 在 三 次 招 收 会 员 比 赛 中, 一 九 七 四 年, 冠 军 是 槟 城, 亚 军 马 六 甲, 季 军 吉 兰 丹, 一 九 七 五 年 冠 军 吉 兰 丹, 亚 军 马 六 甲, 季 军 槟 城, 一 九 七 六 年, 冠 军 槟 城, 亚 军 马 六 甲, 季 军 森 美 兰, 其 他 榜 上 无 名 的 各 州, 来 日 方 长, 只 要 稍 尽 棉 力, 自 当 有 所 表 现。

四、 修 改 章 程 、分 支 会 章 程

本 会 第 一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为 扩 大 本 会 之 会 务, 加 强 本 会 之 组 织, 利 便 联 络 各 地 之 教 胞, 所 以 通 过 修 改 章 程,俾 得 各 州 有 权 成 立 分 支 会。 该 修 改 之 章 程, 经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获 社 团 注 册 官 批 准, 遂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会 议, 特 委 默 如 法 师 起 草 分 支 会 之 章 程, 后 因 默 师 忙 於 回 台。 转 委 黄 松 坡 居 士 负 责 起 草, 全 部 计 有 二 十 二 条, 已 於 一 九 六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呈 交 执 监 会 审 核 全 部 通 过 在 案。

继 之 成 立 之 马 六 甲 州 分 会, 雪 兰 莪 州 分 会 及 柔 佛 州 麻 坡 支 会, 均 照 此 章 程 进 行。

修 改 章 修: 一 九 七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本 会 如 开 会 员 代 表 特 别 大 会, 商 讨 修 改 章 程 事 宜, 但 由 於 大 会 未 到 法 定 人 数 而 流 会; 后 来, 又 於 同 年 二 月 廿 日 召 开 特 别 大 会, 修 改 章 程; 旋 经 社 团 注 册 局 之 多 数 删 改 后, 以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月 七 日, 全 部 中 英 文 新 章 程, 始 正 式 呈 交 大 马 社 团 注 册 局, 当 局 乃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正 式 批 准 本 会 新 章 程 与 微 章。

五、 全 国 分 支 会 的 成 立

第 一 个 分 会 宣 告 成 立 者, 为 马 六 甲 州 分 会。 全 国 第 二 届 代 表 大 会, 即 在 马 六 甲 分 会 召 开。 其 次 是 雪 兰 莪 分 会 的 成 立。 第 三 是 麻 坡 支 会。 近 十 年 来 先 后 成 立 分 支 会 者 有 霹 雳 分 会, 吉 兰 丹 分 会, 森 美 兰 分 会, 柔 佛 州 东 甲 支 会,? 株 巴 辖 支 会。 呷 州 野 申 支 会, 淡 边 支 会。 森 州 马 口 支 会, 霹 雳 朱 毛 支 会。 这 些 分 支 会 大 多 数 已 购 置 会 所, 各 自 展 开 弘 法, 教 育, 慈 善 等 工 作。 如 创 办 施 医 赠 药 所, 开 设 佛 学 班, 举 行 施 老 济 贫, 账 救 灾 黎 等。

印 送 佛 经 者 有 马 六 甲 分 会 念 佛 团 付 印《佛 陀 的 教 育》五 千 本, 早 晚 课 诵 本 先 后 付 印 一 万 本, 大 悲 忏 二 千 本。 森 州 分 会 印 赠 正 信 的 佛 教 八 千 本, 佛 陀 画 传 一 万 本, 佛 教 的 精 神 与 特 色, 向 智 识 份 子 介 绍 佛 教, 佛 法 大 意 各 三 千 本。 金 刚、 弥 陀、 普 门 品 合折 本 六 千 本。 周 六 弘 法, 卫 塞 节 及 春 节 布 施 贫 老 等。 首 都 佛 教 大 厦 自 佛 总 接 管 后, 每 月 举 行 弘 法 大 会 一 次, 并 由 弘 法、 教 育、 慈 善 组 开 办 佛 学 研 究 班, 儿 童 周 日 免 费 佛 学 教 导 班, 练 习 梵 呗 和 佛 教 歌 曲 学 习 班, 布 施 贫 老 和 施 棺 等。 其 他 分 支 会 均 有 类 似 的 活 动。

首 都 佛 教 大 厦-- 本 会 雪 兰 莪 分 会 一 九 七 五 年 发 动 筹 建 首 都 佛 教 大 厦, 以 传 播 佛 教, 促 进 和 平, 惠 泽 众 生。 这 幢 大 厦 为 五 层 建 筑 物, 迄 今 , 全 部 工 程 已 完 成, 该 大 厦 建 筑 物 的 大 部 份 建 筑 费 是 由 雪 州 及 吉 隆 坡 各 善 信 所 捐 出 者, 星 马 各 州 信 徒 亦 出 资 捐 助 共 襄 义 举。

六、 申 请 卫 塞 节 为 公 共 假 期

一 九 五 九 年 本 总 会 成 立 后, 随 即 展 开 会 务 活 动, 第 一 件 要 为 申 请 卫 塞 节 为 公 共 假 期。 由 於 佛 教 徒 在 政、 学、 教 育、 商 界 方 面 任 职 者 多, 每 年 庆 祝 卫 塞 节 需 要 请 假, 手 续 颇 为 困 难, 故 本 总 会 曾 聘 请 律 师, 通 过 呈 函 向 政 府 申 请 卫 塞 节 列 为 公 共 假 期, 以 利 便 教 徒 参 加 庆 祝 卫 塞 节 佛 诞。 几 经 努 力, 终 於 得 到 贤 明 政 府 在 内 阁 会 议 特 别 提 出 批 准。 万 众 一 心, 团 结 协 商 而 达 到 成 果。

一 九 七 八 年 我 曾 代 表 本 会 呈 函 砂 劳 越 首 席 部 长, 要 求 宣 布 卫 塞 节 为 该 州 的 公 共 假 日, 到 了 一 九 七 九 年 五 月 初, 砂 劳 越 州 首 席 部 长 正 式 宣 布:”自 一 九 七 九 年 起, 佛 教 的 卫 塞 节, 成 为 砂 劳 越 州 的 公 共 假 日。”

庆 祝 卫 塞 节-- 在 本 会 争 取 下, 卫 塞 节 已 成 为 我 国 的 公 众 假 期。 槟 城 卫 塞 节 庆 祝 委 员 会, 每 年 都 有 举 行 迎 佛 游 行, 马 六 甲 佛 教 徒 特 为 卫 塞 节 被 定 为 本 邦 公 共 假 期 十 周 年 纪 念, 举 行 盛 大 的 迎 佛 游 行, 盛 况 空 前; 此 外,雪 兰 莪 分 会, 霹 雳 分 会, 麻 坡 支 会, 以 及 各 地 寺 庙 庵 堂, 每 逢 卫 塞 节 都 张 灯 结 彩, 庆 祝 这 个 神 圣 的 日 子。 本 会 於 八 四 年 开 始, 颁 布 卫 塞 节 的 烧 香 办 法, 呼 吁 教 徒 勿 浪 费 香 烛。

七、 抗 议 破 坏 佛 教 形 象 的 影 片

第 一 部 破 坏 佛 教 影 片 是 邵 氏 机 构 的 拍 制 的《文 素 臣》 影 片, 已 经 在 马 开 始 放 映, 本 总 会 提 强 烈 抗 议, 会 见 影 片 检 查 局 及 邵 氏 经 理, 最 后 由 本 总 会 呈 文 向 最 高 元 首 请 愿, 蒙 元 首 重 视 宗 教, 俯 顺 民 情, 下 令 禁 止《文 素 臣》 影 片, 不 准 在 马 来 亚 放 映。 此 后 所 有 涉 及 佛 教 问 题 之 影 片, 影 片 检 查 局 及 时 电 邀 本 总 会 派 员 至 检 查 局 观 内 容 的 片 段 后, 始 由 检 查 局 批 准 其 放 映, 有 者 大 部 份 破 坏 佛 教 者, 则 禁 止 放 映。 廿 五 年 本 总 会 反 对 的 影 片, 大 约 有 数 十 片 禁 止 在 马 放 映。 剪 去 段 后 放 映 者, 为 数 更 多, 可 知 政 府 对 佛 教 之 重 视 矣。

电 影 检 查: 一 九 六 六 年 香 港 邵 氏 拍 制 一 出 辱 佛 教 之《文 素 臣》 影 片, 在 我 国 上 映, 一 时 激 起 佛 教 徒 之 公 愤, 群 起 反 对, 后 由 本 会 代 表 向 本 邦 电 影 检 讨 局 提 出 上 诉, 当 局 始 禁 止 该 片 放 映, 并 向 本 会 保 证, 以 后 将 不 准 诽 谤 佛 教 的 影 片 放 映。 本 会 因 此 组 织 影 片 检 查 委 员 会, 与 本 邦 影 片 检 查 局 共 同 检 查 有 关 佛 教 之 影 片。

在 这 三 年 期 间 本 会 电 影 检 查 委 员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及 其 他 委 员 负 责 检 查 之 电 影 计 有:

 

  • ( 甲) 综 艺 机 构 出 品 之《侠 骨 丹 心》-- 该 片 主 题 正 确, 惟 其 间 有 一 僧 人 行 同 帮 凶, 对 佛 教 之 尊 严 有 损, 其 间 两 段 剧 情, 经 过 交 涉 后 剪 去, 同 时 电 影 院 亦 答 应 不 张 贴 有 损 僧 人 尊 严 的 广 告。
  • ( 乙) 归 主 协 会 拍 摄 之《一 粒 种 籽》-- 它 是 描 述 一 家 崇 拜 观 音 菩 萨 之 佛 教 徒 转 信 天 主 教 的 经 过、 本 会 认 为 “吾 人 不 反 对 各 宗 教 之 传 教、 但 此 片 以 破 坏 其 他 宗 教 来 宣 传 自 己 之 宗 教、 这 对 於 多 元 种 族 多 元 宗 教 之 大 马 社 会、 甚 不 适 合、 应 禁 止 之”。 影 片 检 查 局 接 受 本 会 的 意 见、 禁 该 片 放 映。
  • ( 丙) 日 本 电 影 公 司 出 品 之 《女 独 臂 刀》-- 这 部 电 影 描 述 和 尚 用 宗 教 的 力 量 作 出 奸 淫 等 罪 行, 经 过 本 会 提 出 抗 议 后, 影 片 检 查 局 下 令 禁 止 放 映。 本 会 电 影 检 查 委 员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亦 电 告 星 洲 佛 总 总 务 常 凯 法 师, 向 星 洲 政 府 提 出 抗 议, 同 时 致 函 予 台、 菲、 港、 韩 各 国 佛 教 团 体, 呼 吁 他 们 提 出 强 烈 抗 议。
  • ( 丁) 凤 凰 公 司 出 品 之《苗 塞 烽 火》-- 该 片 其 中 亦 隐 约 有 破 坏 佛 教 之 镜 头, 本 会 曾 致 函 香 港 佛 教 团 体 密 切 注 意, 并 提 出 必 要 交 涉。
  • ( 戊) 邵 氏 出 品 之《牛 鬼 蛇 神》-- 它 是 描 述 寺 庙 里 稀 奇 古 怪 的 骗 术, 而 蓄 意 诬 蔑 佛 教, 经 过 本 会 与 香 港 佛 教 联 合 抗 议 后, 该 影 片 公 司 乃 将 佛 寺 镜 头 改 为 道 场, 而 和 尚 则 换 为 道 士。 本 会 电 影 检 查 委 员 会 主 席 金 明 曾 对 下 列 影 片 提 出 抗 议。
    (A) 邵 氏 出 品 之《火 烧 红 莲 寺》-- 该 片 诬 辱 佛 教, 大 家 早 已 洞 悉, 虽 然 制 片 公 司 表 示 无 诋 毁 佛 教, 但 是, 这 是 靠 不 住 的。
    (B) 香 港 协 利 公 司 筹 拍 的《肉 蒲 团》-- 它 是 由 一 部 几 十 年 前 的 禁 书 所 改 写 的, 该 部 影 片 描 写 僧 尼 行 淫 诬 辱 佛 教, 戏 情 都是 光 头 演 床 上 戏( 已 被 禁 映)。
    (C) 邵 氏 公 司 出 品 的《 风 花 雪 月》-- 其 中 一 段 故 事”月 明 和 尚 渡 柳 翠”, 描 述 一 个 叫”玉 通 禅 师”, 戒 行 庄 严, 道 心 坚 固, 虽 然 修 行 多 年, 在 佛 教 有 崇 高 地 位, 终 於 被 一 个 叫 红 莲 的 妓 女 所 诱 惑, 破 了 色 戒!( 已 被 禁 映)
    (D) 邵 氏 公 司 的《 吃 喝 嫖 赌 》- - 这 部 影 片 以 海 陆 空 三 种 人 物 描 述 妓 女,”海”上 的 女 人 是 艇 妹,”陆” 上 的 女 人 是 应 召 女 郎, 至 於”空”, 并 不 是 空 中 小 姐, 而 是 剃 光 头, 顶 上 空 空 如 也 的 尼 姑, 它 诋 毁 佛 教, 而 指 恬 静 斯 文 的 尼 姑 暗 中 过 着 妓 女 般 的 生 活。( 未 入 口)
    (E) 嘉 禾 公 司 的《破 戒》- -片 中 指 一 位 风 流 浪 漫 的 尼 姑 ,大 卖 风 骚 破 了 色 戒, 也 是 一 部 严 重 诬 蔑 佛 教 的 影 片 。 ( 未 入 口 )

    (F) 邵 氏 公 司 的《楚 留 香》(又 名《风 流 侠 盗 楚 留 香》), 又 名《盗 帅》又 名《阴 姬》--它 描 写 一 个”无 花 和 尚 的 僧 人 与 女 人 鬼 混,(该 片 的 一 些 有 关 和 尚 与 女 人 的 镜 头 已 剪 掉)


八、 抗 议 报 章 消 息

报 章 新 闻--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月 廿 八 日 与 廿 九 日, 槟 城 光 华 日 报 与 星 槟 日 报 刊 载 槟 城 出 现 反 佛 教 信 仰 之 学 生 组 织, 新 闻 传 出 后, 引 起 佛 教 界 哗 然,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於 十 一 月 十 日 针 对 此 事 在 报 章 发 表 文 章, 提 出 四 点 理 由 抨 击, 并 呼 吁 槟 城 治 安 当 局, 教 育 当 局 及 学 生 家 长 等 密 切 注 意 此 非 组 织 之 活 动, 文 章 最 后 劝 该 校 当 局 悬 崖 勒 马, 立 即 解 放 其 非 法 之 反 佛 教 学 生 组 织。

同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与 廿 四 日 生 活 报 刊 载 两 则 损 害 全 体 佛 教 僧 伽 声 誉, 更 有 伤 吾 教 同 门 教 徒 之 体 面, 本 会 有 鉴 於 此, 特 於 十 一 月 廿 七 日 由 当 时 在 任 总 务 真 果 法 师 具 函 向 生 活 报 社 长 及 总 编 辑 抗 议, 并 由 副 总 务 镜 Z 法 师 亲 往 该 报 社 交 涉, 以 确 保 以 后 不 会 有 类 似 文 字 出 现。

九、 向 政 府 措 施 提 供 献 议

 

  • 1. 向 教 育 部 提 建 议: 小 学 四 年 级 历 史 课 本, 列 佛 教 卫 塞 节 於 课 程 中, 获 得 接 受。
  • 2. 对 教 育 部 拟 在 各 学 校 施 行”共 同 祈 祷” 问 题。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八 月 教 育 部 邀 请 回 教、 天 主 教、 佛 教 与 兴 都 教 代 表 举 行 会 议, 经 本 会 代 表 金 明 法 师 提 议: 设 一 小 组 共 议 制 订, 并 经 多 次 研 讨 后, 教 育 部 总 监 即 接 纳 如 下 两 点 建 议:(A) 以 各 校 教 学 媒 介 语 各 别 祈 祷。(B) 如 属 混 合 学 校, 各 宗 教 於 开 始 祈 祷 时, 可 用 默 祷 方 式, 向 各 自 信 仰 之 对 象 祈 祷, 如 回 教 徒 向”阿 拉”, 佛 教 向”佛 陀”, 耶 稣 向”上 帝” 等。
  • 3. 对 政 府 草 拟 中”道 德 法 律” 问 题。 此 法 律 , 有 回 教 化 之 暗 示, 一 旦 实 行 , 将 对 非 回 教 徒 不 利 。 佛 教, 耶 稣 教 , 兴 都 教 , 锡 克 教 曾 一 致 呈 备 忘 录, 寄 给 有 关 部 长 及 首 相; 结 果, 此 法 律 没 有 实 施。
  • 4. 吉 隆 坡 大 蓝 图 和 新 山 大 蓝 图 问 题: 吉 隆 坡 大 蓝 图, 影 响 首 都 人 民 至 巨。 本 会 曾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提 呈 包 括 五 点 意 见 书 给 联 邦 直 辖 区 部 长, 副 本 送 给 吉 隆 坡 中 华 大 会 堂 参 考。 后 来 经 市 政 局 邀 约 金 明 法 师 晤 谈 后, 直 辖 区 已 设 立 一 委 员 会 深 入 研 究 非 回 教 徒 各 团 体 领 袖 之 意 见。 本 会 所 提 五 点 意 见:( 一) 大 蓝 图 计 划 应 尊 重 各 宗 教 在 宪 法 上 的 地 位。( 二) 人 口 增 长, 宗 教 场 所 亦 应 适 量 增 加。( 三) 非 回 教 徒 为 何 没 有 葬 身 的 坟 场。( 四) 非 回 教 徒 为 何 没 有 朝 拜 之 场 所。( 五) 现 存 的 宗 教 场 所 应 予 保 留。 新 山 大 蓝 图 发 表 后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代 表 佛 教, 基 督 教, 兴 都 及 锡 克 教 提 呈 备 忘 录 并 与 州 秘 书, 蒙 州 秘 书 答 应 考 虑。
  • 5. 各 州 政 府 将 设 管 制 建 庙 委 员 会 问 题: 根 据 报 载: 各 州 政 府 将 设 一 专 门 负 责 管 理 与 控 制 州 内 建 庙 和 发 展。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已 与 呷 州 秘 书 会 谈, 金 明 法 师 与 寂 晃 法 师 亦 于 八 四 年 二 月 向 森 州 政 府 提 呈 意 见。 此 一 问 题 要 时 加 注 意, 在 必 要 时, 宜 进 一 步 联 合 各 宗 教 提 呈 意 见 书。
  • 6. 提 议 我 国 的 大 众 传 播, 应 让 各 宗 教 有 上 电 台 及 电 视 台 的 机 会, 如 宣 传 反 吸 毒, 教 人 向 上 向 善。 本 总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此 一 建 议, 在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兴 都 教 与 锡 克 教 一 致 赞 同 之 下, 获 得 安 华 依 不 拉 欣 的 同 意, 安 华 表 示: 除 回 教 外 的 其 他 宗 教 上 电 台、 电 视 台 的 次 数, 可 考 虑 增 加, 惟 不 能 获 得 与 回 教 一 样 的 日 数。
  • 7. 提 供 有 关 建 立 国 家 文 化 的 意 见


本 年 六 月 八 日 本 会 联 合 会 天 主 教 , 基 督 教 , 兴 都 教 及 锡 克 教 提 呈 一 份 公 函 给 文 青 体 育 部 长 。 其 要 点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第 十 一 及 十 二 条 : 国 家 原 则 中 马 来 西 亚 国 体 包 含 不 同 文 化。 及 一 九 八 一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公 布 之 全 世 界 回 教 人 权 宣 言, 认 为 我 国 现 行 原 有 对 此 不 能 适 切 反 应。 同 时 我 们 建 议 应 将 其 他 文 化 纳 入 马 来 西 亚 国 家 文 化 演 变 的 过 程 中, 政 府 亦 应 以 神 圣 任 务, 保 护 我 国 宗 教 的 信 仰 奉 行。 此 建 议 有 待 政 府 文 化 部 的 反 应 后, 然 后 可 作 进 一 步 的 建 议。

十、 捐 助 佛 教 圣 地 蓝 毗 尼

本 会 於 一 九 七 二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接 到 我 国 政 府 社 会 福 利 部 秘 书 来 函 称”尼 泊 尔” 佛 教 圣 地 蓝 毗 尼, 拟 发 展 各 项 建 设, 使 之 成 为 佛 教 徒 朝 圣 之 旅 游 中 心, 此 项 计 划 曾 由 前 联 合 国 家 秘 书 长 宇 丹 召 开 各 国 佛 教 会 议, 组 织 筹 建 委 员 会, 负 责 进 行, 总 计 各 项 建 设 费, 约 需 美 金 五 百 六 十 六 万 元 正。 而 马 来 西 亚 之 佛 教 团 体, 须 负 责 筹 款 美 金 五 千 元,(折 合 马 币 约 一 万 五 千 元)。 本 会 即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七 月 廿 四 日 发 函 与 金 马 各 寺 庵 劝 募, 截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二 月 结 束, 获 得 各 地 寺 庵 以 及 居 家 信 徒 乐 捐 善 款 计 马 币 柒 仟 元 正, 交 由 本 邦 福 利 部 转 予 纽 约 蓝 毗 尼 发 展 委 员 会。

十 一、 联 络 各 宗 教 组 织 谘 询 机 构

鉴 於 目 前 内 形 势 所 需, 乃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由 佛 教, 耶 稣 教(包 括 议 案 天 主 教 与 基 督 教) 兴 都 教 和 锡 克 教, 组 织 联 合 谘 询 协 会, 经 过 两 年 的 接 触, 研 讨 和 合 作, 然 后 起 草 章 程, 呈 向 社 团 注 册 官 批 准 注 册, 在 选 举 执 委 时,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被 推 选 为 该 会 副 主 席。 每 一 宗 教 得 派 五 名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本 选 派 金 明 法 师, 寂 晃, 明 智 三 位, 和 吉 隆 坡 锡 兰 佛 寺 布 道 会 二 位 代 表 共 同 参 加 该 组 织。 该 谘 询 协 会 曾 于 本 年 四 月 七 日 在 东 姑 阿 都 拉 曼 礼 堂 内 举 行 研 讨 大 会, 研 讨 主 题 为:”宗 教 在 建 国 中 的 价 值”, 各 宗 教 代 表 针 对 此 主 题 热 烈 发 言。 可 见 各 宗 教 教 徒 对 於 宗 教 问 题 关 心 的 一 斑。

国 际 上 佛 教 活 动 的 开 端-- 尽 管 过 去 国 内 法 师 也 有 参 加 过 佛 教 的 活 动, 但 以 本 会 名 义 出 席 世 界 佛 教 僧 伽 理 事 会, 并 当 选 为 副 理 事 长(一 九 八 一 年) 者 则 为 本 会 当 时 的 总 务, 法 师 也 曾 於 本 年 四 月 出 席 世 界 华 僧 大 会。 往 后 佛 教 在 全 球 的 活 动 中, 必 然 继 续 增 加。 本 会 对 此, 自 将 较 前 注 意。 要 国 际 上 无 论 组 织 上 或 法 师 大 德 们 之 交 往 切 磋 上, 相 互 间 之 取 长 补 短, 取 精 用 华, 收 益 必 将 不 少。 过 去 虽 有 法 师 大 德 来 马 或 本 国 法 师 大 德 出 国 弘 法, 而 多 属 个 人 性 质, 今 后 应 能 有 所 改 进。 例 如 此 次 台 湾 高 僧 星 云 大 法 师 率 团 来 马, 本 会 乃 负 责 全 面 的 筹 划, 即 其 一 端。

国 内 佛 教 团 体 谊 会 之 拟 议-- 无 容 否 认, 本 国 有 大 乘 小 乘 传 入 之 不 同 来 源, 也 有 不 限 年 龄 的 团 体 和 青 年 限 龄 的 团 体。 如 何 在 现 实 环 境 下 适 当 的 调 处 适 当 的 分 工 合 作, 同 归 於 佛 教 界 的 团 结 与 进 展, 这 也 正 是 本 会 所 愿 望 的 远 景。

十 二、 其 他 活 动

 

  • 1. 本 会 联 合 槟 州 东 北 县 新 闻 部 于 八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在 本 会 礼 堂 举 行 反 吸 毒 运 动 和 公 民 讲 座, 邀 请 丹 绒 区 国 会 议 员 许 子 根 博 士 主 持 公 民 讲 座, 新 闻 官 黄 明 辉 先 生, 丁 福 南 医 生 解 释 吸 毒 的 害 处, 本 会 副 主 席 寂 晃 法 师 呼 吁 青 年 自 爱, 振 作 为 人 各 贩 毒 者 改 变 职 业, 去 恶 积 善, 留 福 与 子 孙。 是 日 参 加 吸 毒 座 谈 会 的 人 众 有 三 百 多 人。
  • 2. 参 加 吉 隆 坡 中 华 大 会 堂 主 讲 佛 教 与 中 华 文 化 有 相 辅 相 成 的 价 值, 备 受 大 听 众 之 重 视 与 欢 迎; 本 总 会 决 定 将 该 篇 长 达 三 万 多 字 的 讲 词, 出 版 单 行 本, 介 绍 给 我 国 佛 教 徒 以 及 华 裔 同 胞。
  • 3. 本 总 会 马 六 甲 及 森 美 兰 分 会, 曾 参 加 雪、 甲、 森、 中 华 大 会 堂 及 中 华 总 商 会 对 华 人 礼 俗 革 新 运 动, 提 出 宝 贵 的 建 议。


十 三、 豁 免 税 务

印 花 税 与 地 税--(甲) 本 会 获 得 当 局 获 免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之 所 得 税, 以 及 信 托 人 注 册 印 花 税。(乙) 地 税 问 题: 槟 州 各 寺 庵 的 地 税, 早 蒙 槟 州 政 府 优 待。 马 六 甲 州 的 寺 庵 地 税 经 过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提 出 交 涉 后, 政 府 经 已 同 意:凡 属 建 筑 寺 庵 的 土 地 不 论 大 小, 一 概 每 年 徵 收 十 元; 然 该 寺 庵 必 须 设 有 信 托 人, 方 可 申 请。

豁 免 寺 庙 所 得 税-- 我 会 曾 针 对 此 事, 向 吉 隆 坡 所 得 税 局 提 出 申 请, 但 是, 由 於 政 府 要 求 本 会 须 先 将 全 马 各 寺 庙 名 单 与 地 址 呈 报 后 始 作 考 虑, 为 了 顾 全 各 寺 庙 利 益 计, 本 会 执 监 会 一 致 议 决 徵 询 各 寺 庙 的 意 见 后, 进 行 正 式 申 请。

十 四、 为 会 员 服 务

年 来 槟 州 政 府 重 新 估 值 地 价 与 调 整 地 税, 引 起 许 多 寺 庙 庵 堂 之 惊 慌, 有 些 因 为 技 术 上 问 题, 而 被 寄 上 税 单, 故 纷 纷 要 求 佛 总 写 证 明 书, 请 准 豁 免 徵 税。 有 些 寺 庙 庵 堂, 为 演 戏 申 请 庆 祝 或 酬 神, 亦 要 求 本 会 代 表 申 请; 此 外 诸 如 出 国 与 入 境 等 事 项, 本 会 亦 曾 尽 力 为 会 员 效 劳。

十 五、 皈 依 运 动

定 期 皈 依 佛 教 运 动-- 自 从 第 四 届 全 马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发 动 此 项 运 动 后, 本 会 曾 发 表 皈 依 宣 言, 劝 告 信 佛 人 士 进 行 皈 依; 同 时 竺 摩 法 师 亦 曾 在 本 会 星 期 日 弘 法 时, 作 三 皈 依 运 动 的 专 题 演 讲。

十 六、 聘 请 讲 师

本 会 根 据 一 九 五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第 一 次 常 务 委 员 会 议 决 案,”聘 请 台 湾 默 如 法 师 来 马 弘 法”。 而 默 如 法 师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飞 抵 吉 隆 坡, 由 本 会 主 席 竺 摩 法 师 陪 同 来 槟, 借 住 香 山 寺, 先 后 在 广 福 宫, 佛 学 会 及 诸 山 讲 座, 至 五 月 间 出 发 赴 马 来 西 亚 各 地, 并 新 加 坡 弘 法, 八 月 初 旬 返 槟, 然 后 束 装 回 台。

德 学 兼 优 辩 才 无 碍 的 台 湾 演 培 法 师 与 越 南 超 尘 法 师, 於 六 一 年 赴 南 越、 寮 国、 及 泰 国 弘 法, 至 五 月 廿 五 日 来 槟, 本 会 廿 六 日 在 极 乐 寺 举 行 欢 迎 会, 并 设 茶 会 招 待, 及 摄 影 留 念。 二 位 法 师 在 槟 弘 法 半 个 月 之 久, 曾 在 槟 城 菩 提 学 校、 佛 学 院、 各 佛 教 团 体 讲 经, 及 老 人 院、 麻 疯 病 院, 大 山 脚 德 教 会 赞 化 阁 等 处 开 示。 六 月 十 日 由 隆 根 法 师 陪 同 赴 全 马 各 地 并 星 洲 宣 扬 佛 法。

十 七、 庆 祝 银 禧 纪 念

总 会 为 庆 祝 成 立 廿 五 周 年 纪 念, 特 举 行 十 六 项 大 活 动:(1)启 建 护 国 息 炎 吉 祥 大 法 会;(2)主 办 佛 学 师 资 训 练 班;(3)主 办 寺 院 庵 堂 管 理 人 员 训 练 班; 参 加 人 数 达 一 百 四 十 多 名。(4)精 进 佛 七;(5)短 期 出 家;(6)诵 经 比 赛;(7)佛 教 歌 曲 比 赛;(8)组 织 巡 回 弘 法 团, 订 於 七 月 底 出 发 至 八 月 初 回 总 会。(9)慈 善 义 卖;(10)布 施 贫 老;(11)举 行 佛 教 文 娱 大 汇 演;(12)推 行 输 号 运 动;(13)招 收 会 员 运 动;(14)举 行 符 合 佛 教 真 义 的 盂 兰 盆 法 会;(15)徵 文 比 赛;(16)出 版 廿 五 周 年 纪 念 特 刊。

十 八、 本 会 之 光

本 会 之 光-- 本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获 得 我 国 最 高 元 首 封 赐 A.M.N. 勋 衔, 副 主 席 拿 督 陈 清 水 於 一 九 七 二 年 获 马 六 甲 州 长 封 赐 第 一 级 拿 督 勋 衔, 许 平 等 居 士 於 一 九 七 二 年 受 槟 州 州 长 封 赐 P.J.K. 勋 衔。 本 会 执 委 傅 佑 聪 居 士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获 丁 加 奴 苏 丹 封 赐 P.J.K 勋 衔。 本 会 副 文 书 陈 国 贤 局 绅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获 吉 兰 丹 苏 丹 封 赐 拿 督 勋 衔。

本 会 副 主 席 刘 惠 城 居 士 获 槟 长 封 赐 拿 督 勋 衔。 本 会 副 主 席 许 平 等 居 士 获 槟 州 长 封 赐 拿 督 勋 衔, 本 会 副 文 书 拿 督 陈 国 贤 获 吉 兰 丹 苏 丹 封 赐 高 级 拿 督 勋 衔 本 会 委 员 罗 福 兴 居 士 获 吉 兰 丹 苏 丹 封 赐 拿 督 勋 衔。 本 会 监 察 委 员 拿 督 刘 金 钟 获 柔 佛 苏 丹 封 赐 高 级 拿 督 勋 衔。

乙、 财 政 状 况

一 个 国 家 的 繁 荣 与 强 盛,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都 要 以 经 济 为 基 础, 经 济 的 动 摇, 将 会 导 致 国 家 的 毁 灭, 社 会 的 动 乱, 同 样 的, 社 团 的 发 展, 也 极 需 依 赖 其 经 济 的 稳 固, 本 会 为 社 团 之 一 环, 自 然 也 免 不 了 要 巩 固 经 济 基 础, 才 能 长 久 持 续 下 去, 进 而 推 动 法 轮, 增 多 各 组 活 动, 为 社 会 作 出 一 些 公 益 事 业。

本 会 的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是 入 会 费 与 年 捐。 特 别 是 损 乃 由 善 士 随 喜 自 动 献 捐, 因 此, 此 项 收 入 是 不 定 性 的, 佛 总 虽 有 香 油 箱 之 设, 但 是 全 年 缘 金 只 有 大 约 二 千 元 而 已, 至 於 卫 塞 节 之 香 油 收 入, 除 了 卫 塞 节 开 销 对 抵 外, 余 额 无 几, 因 此, 本 会 不 得 不 从 附 设 在 总 会 之 其 他 属 下 机 构, 收 来 一 些 水 电 津 贴 费 以 弥 补 开 支。 可 是, 由 於 会 所 庞 大, 维 持 费 繁 重, 日 常 开 销 与 属 下 组 织 之 津 贴 数 字 亦 浩 大, 所 以, 经 常 是 捉 襟 见 肘, 或 入 不 敷 出, 如 此 这 般, 存 在 银 行 之 基 金 便 缓 缓 下 跌, 为 使 基 金 之 保 持, 以 及 工 作 的 进 一 步 推 广, 本 会 每 隔 三 年 启 建 吉 祥 法 会 一 次, 筹 募 基 金, 以 补 充 原 有 之 基 金。 目 前,世 界 性 通 货 膨 胀, 本 会 在 开 支 方 面 也 尽 量 樽 节, 以 符 合 量 入 为 出 原 则。 但 是 也 希 望 各 界 继 续 支 持, 慷 慨 捐 输, 使 本 会 能 更 积 极 推 行 会 务, 造 福 人 群。

丙. 弘 法 工 作

为 着 要 使 本 国 全 民 特 别 是 华 人 知 有 佛 教 总 会 的 成 立 及 多 少 了 解 佛 教 的 教 义 及 佛 教 在 本 国 所 负 担 的 使 命。 虽 然 本 国 特 别 是 槟 城 和 马 六 甲, 这 世 纪 以 来, 不 但 华 族 僧 伽, 连 泰 国, 锡 兰, 缅 甸 等 国 僧 伽 也 有 各 别 前 来 弘 传 佛 教 的 活 动, 但 全 马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则 尚 未 之 见。 本 会 有 鉴 於 此, 即 於 一 九 五 九 年 成 立 於 槟 城 后, 同 年 十 月 组 织 本 会 弘 法 团, 包 括 出 家 在 家 共 三 十 余 人, 首 为 团 长 竺 摩 法 师, 副 团 长 伯 圆 法 师, 领 队 金 明 法 师, 及 几 位 讲 师, 其 中 还 有 锡 兰 和 泰 国 两 位 法 师, 为 期 将 近 一 个 月,到 过 的 地 点 为 太 平, 怡 保, 丹 绒 马 林, 吉 隆 坡, 巴 生, 安 邦, 马 六 甲, 麻 坡,居 銮, @ 都 巴 辖, 昔 加 未, 新 山 及 新 加 坡。 此 行 自 然 影 响 不 小。 自 后, 由 竺 摩 法 师 率 领 的 访 问 砂 劳 越 的 弘 法 团, 访 问 印 尼 棉 兰 的 弘 法 团, 及 竺 摩、 金 明、 金 星 法 师 等 各 别 或 组 团 先 后 在 北 马、 中 马、 南 马、 东 马 各 地 的 亲 莅 弘 法 活 动, 多 难 记 录。

一 九 七 六 年, 本 总 会 组 织 东 海 岸 弘 法 团, 由 金 明 法 师 领 队。 团 员 包 括 金 星、 真 果、 达 能、 继 和、 证 空 诸 法 师 以 及 陈 廷 进、 张 寿 龄 与 谈 明 孝 居 士, 并 放 映 佛 教 影 片 到 丁 加 奴、 吉 兰 丹、 彭 亨 州 弘 法 一 周, 弘 法 团 一 行 人 所 到 首 都 受 到 热 烈 欢 迎, 弘 法 时 间 亦 座 无 虚 席。

一 九 七 八 年 美 国 宣 化 法 师 一 行 人 在 本 会 弘 法
一 九 八 一 年 筹 募 蓝 毗 尼 发 展 基 金, 共 筹 得 十 万 六 千 四 百 九 十
一 九 八 三 年 主 办 星 云 大 师 巡 回 弘 法 团。
兹 将 各 类 的 弘 法 活 动 概 括 如 下:

  • 1. 无 尽 灯 季 刊 之 出 版-- 无 尽 灯 季 刊 於 本 会 一 九 五 九 年 成 立 后 即 已 按 期 出 版。 本 刊 原 是 竺 摩 法 师 於 一 九 五 一 年 在 澳 门 时 私 人 所 创 办。 之 后 竺 师 南 来, 在 一 九 五 九 年 被 选 为 本 会 首 任 主 席 时, 即 亲 自 移 交 本 会 主 办。 本 会 接 办 至 今 年 六 月, 已 出 版 到 满 一 百 期。 内 容 除 社 论 外, 分 载 佛 教 理 论 性 或 现 实 性 的 论 文, 佛 教 团 体 活 动, 及 佛 教 界 消 息, 青 年 园 地 等 等。 刊 内 亦 有 英 文 部 份, 以 应 部 份 读 者 需 求。 编 辑 方 面 由 编 辑 委 员 会 负 责, 社 长 一 职 则 由 私 办 到 公 办, 三 十 三 年 来 均 由 竺 师 担 任。 由 於 稿 源 缺 乏 及 其 他 条 件 未 备, 颇 虽 尽 满 人 意, 亦 正 有 待 改 进。 但 华 文 佛 教 定 期 刊 物 除 高 僧 太 虚 大 师 创 办 之 海 潮 音 至 六 十 余 年 继 续 不 断 者 外, 无 尽 灯 已 算 长 命 了。 往 后 实 应 多 由 缁 素 四 众, 更 加 珍 惜 与 维 护。
  • 2. 本 总 会 为 求 固 定 性 永 久 弘 法 利 生 起 见, 曾 聘 请 台 湾 佛 教 界 耆 宿 默 如 法 师 来 马 常 驻 佛 总 弘 法。 默 老 回 台 后, 继 聘 隆 根 法 师 来 马 驻 佛 总 弘 法 并 负 责 主 编 无 尽 灯。 隆 根 法 师 任 弘 法 组 时, 曾 与 教 育 组 主 任 陈 少 英 居 士 联 合 编 纂《佛 教 青 年 手 册》, 后 改 名 为《佛 学 入 门 手 册》, 由 佛 总 教 育 组 与 弘 法 组 合 编, 而 出 版 流 通, 同 时 举 行 多 次 青 年 佛 学 考 试, 考 试 范 围, 均 以 此 册 为 蓝 本, 一 直 流 传 至 今。 乃 佛 总 最 早 期 的 出 版 书 籍。 籍 供 青 年 初 步 研 究 佛 学 之 参 考 书。
  • 演 培 法 师, 亦 是 由 本 总 会 前 任 主 席 竺 摩 法 师 签 聘 在 马 居 留, 弘 扬 佛 法, 后 来 移 居 新 加 坡。 本 总 会 物 色 弘 法 人 材, 不 遗 余 力。 此 外, 本 总 会 亦 时 常 邀 请 港、 台、 欧、 美、 日 本 各 地 法 师 作 短 期 明 巡 回 弘 法。
  • 3. 佛 总 的 星 期 日 弘 法 会 -- 每 逢 星 期 日 下 午 均 有 按 时 的 佛 法 演 讲, 由 法 师、 居 士 负 责, 各 别 采 用 通 用 之 华 语, 福 建 及 广 东 方 言。 近 亦 定 期 举 行 八 关 斋, 佛 七, 朝 山, 短 期 出 家 等 等 节 目。
  • 4. 佛 总 图 书 馆 之 创 办 -- 一 九 七 八 年 本 会 在 本 会 大 厦 内 拨 出 部 份 房 室 成 立- 图 书 室, 以 利 便 佛 教 信 徒 及 公 众 人 士 阅 读 佛 教 经 典 及 刊 物 与 各 种 佛 教 资 料。 此 举 之 成 功, 大 部 份 是 由 拿 督 刘 惠 城、 拿 珍 陈 君 玉 之 出 财 出 力 所 支 持。 今 后 自 然 仍 希 僧 俗 四 众 大 力 支 持 俾 更 扩 展。
  • 5. 会 外 弘 法 之 展 开-- 为 着 本 身 责 任, 亦 为 应 政 府 或 慈 善 机 构 之 邀 请, 本 会 都 经 常 派 人 前 往 病 老 院, 监 狱, 拘 留 所, 一 般 慈 善 机 构 及 佛 教 团 体 宣 讲 佛 理。 而 为 便 於 弘 法 人 员 交 通 便 利 起 见, 获 得 拿 珍 陈 君 玉 居 士 及 热 心 善 信 支 持, 购 得 一 辆 可 容 十 余 人 的 巴 士 型 汽 车, 以 供 弘 法 所 需, 经 常 均 可 使 用。
  • 6. 卫 塞 节 盛 典 之 热 烈 庆 祝 --自 从 世 界 佛 教 徒 联 谊 会 议 定 佛 陀 每 年 纪 念 日 在 公 元 五 月 月 圆 日, 即 农 历 四 月 十 五 日, 为 教 主 释 迦 牟 尼 佛 三 期(诞 生, 成 道, 涅 Z) 共 庆 以 来, 本 国 佛 教 徒 随 后 就 有 举 行 共 同 仪 式。 本 会 大 厦 建 筑 完 成 开 始 使 用 后, 虽 然 每 年 庆 祝 筹 备 事 宜 仍 照 以 往 进 行, 但 庆 典 的 隆 重 举 行 地 点 则 已 移 在 本 会 大 厦 广 场。 每 年 是 日 出 席 参 加 者 有 槟 州 首 席 部 长 林 苍 佑 医 生 及 其 他 政 府 长 官, 本 会 主 席 或 总 务, 及 锡 兰 泰 国 缅 甸 各 寺 庙 住 寺, 发 表 讲 词。 仪 式 过 后 当 晚 即 将 本 会 大 殿 供 奉 的 宏 大 佛 像 载 在 特 别 装 配 美 观, 并 安 上 灯 光 灿 烂 在 大 型 车 上, 游 行 几 条 槟 城 主 要 街 道, 然 后 回 返 本 会, 安 置 於 大 殿 原 有 位 置。 每 年 是 日, 不 管 睛 雨, 男 女 老 幼 诸 善 信 多 来 膜 拜, 参 加 游 行 者 不 下 一 两 万 人, 各 别 佛 教 团 体 自 备 花 车 亦 非 少 数。 所 经 街 道, 两 旁 居 民 站 立 赞 礼 者, 实 更 难 估 计。 世 界 到 了 这 个 群 众 时 代, 这 种 庆 祝 游 行, 好 像 只 在 凑 凑 热 闹, 然 而 对 於 普 通 民 众, 却 可 收 获 无 形 的 好 影 响。


丁. 慈 善 工 作

慈 善 组 从 总 会 成 立 之 后, 每 年 除 例 常 布 施 财 物 账 济 贫 苦 及 老 人, 及 救 济 水 火 灾 外, 并 有 各 大 项 活 动 报 告 如 下。

 

  • 1. 主 办 佛 教 赠 医 施 药 所。 本 总 会 于 一 九 六 五 年 一 月 二 日 由 金 星、 如 贤、 真 果、 祥 空 发 起 创 办 佛 总 槟 威 佛 教 赠 医 施 药 所, 当 日 下 午 七 时 在 车 水 路 观 音 寺 召 开 筹 备 会 议。 出 席 者: 宗 鉴、 明 德、 广 余、 寂 晃、 金 星、 龙 辉、 祥 空、 真 果、 清 亮、 如 贤、 本 道、 印 空。 即 席 认 捐 施 药 基 金 者, 如 贤 二 千 元, 本 道、 寂 晃、 金 星、 真 果 各 一 千 元。 广 余、 祥 空、 龙 辉、 明 德、 清 亮、 化 光、 妙 芳、 圆 觉 堂 各 五 百 元。 并 订 於 当 年 二 月 起 分 组 出 发 募 捐, 订 六 月 底 将 基 金 Z 交 佛 总 统 收 统 办。 至 十 月 十 日 正 式 开 办, 由 本 总 会 前 任 主 席 竺 摩 法 师 主 持 开 幕, 当 日 参 加 开 幕 者, 有 诸 山 长 老 大 德, 社 会 贤 达, 中 医 药 界 闻 人, 护 法 居 士, 菩 提 学 院 学 生, 济 济 一 堂, 盛 况 令 人 鼓 舞!首 任 医 药 主 任 寂 晃 法 师, 医 学 精 明, 经 验 丰 富, 且 擅 针 炙 术, 故 当 本 施 药 所 开 幕 后, 轰 动 槟、 吉、 怡 保 等 地, 从 各 处 来 所 诊 病 者, 日 达 一 百 五 十 多 名。 原 本 筹 得 药 费 三 万 多 元, 在 五 个 月 内, 已 经 用 完, 好 在 佛 教 同 人, 社 会 热 心 人 士 协 力 支 持, 自 动 捐 款 来 源 达 十 多 万。 第 二 年 冬, 即 一 九 六 六 年, 由 寂 晃 法 师 发 起, 承 各 位 法 师, 寺 庵 僧 尼 热 心 响 应。 计: 如 贤、 真 果、 寂 晃、 金 星、 祥 空、 本 道、 清 亮 各 捐 一 万 元, 竺 摩 法 师 八 千 元, 又 弘 姑、 菊 英 姑、 菩 提 学 院, 及 中 药 商 各 方 面, 再 筹 廿 多 万, 继 续 施 药。 至 本 施 所 十 周 年 纪 念 时, 又 由 寂 晃 法 师 发 起, 三 次 劝 募 施 药 基 金。 率 先 响 应 者: 如 贤 法 师 一 万 元,竺 摩、 真 果、 金 星、 祥 空、 清 亮 等 法 师 各 八 千 元, 寂 晃 法 师 亦 捐 八 千 元, 定 在 法 师 五 千 元, 广 馨 法 师 四 千 元。 印 空 法 师、 清 应 姑、 中 提 药 业、 中 华 药 业 各 三 千 元。 妙 荣、 定 光、 正 镜、 悟 丹、 妙 德、 性 悟 等 法 师 各 二 千 元。 其 他 寺 庵 廿 六 名 各 捐 一 千 元。 五 百 元 者 十 六 名。
    一 九 七 五 年 合 共 筹 得 马 币 二 十 四 万 八 千 余 元, 其 中 有 八 十 六 巴 仙 是 出 家 众 所 捐 献 者。
    言 自 一 九 六 五 年 起 至 一 九 八 三 年 止, 总 共 施 出 药 费 一 百 六 十 万 元, 受 施 贫 病 人 士 有 一 百 万 人 次 数。
    同 样 的 雪 州 分 会 佛 教 施 医 赠 药 所 亦 於 一 九 六 八 年 成 立, 为 当 地 人 民 作 同 样 的 服 务。 此 外 为 协 助 槟 城 南 华 医 院 创 办 大 规 模 的 平 民 医 院 筹 募 建 筑 基 金, 经 本 会 发 动 后 募 得 二 万 余 元, 亦 已 悉 数 转 交 筹 办 当 局。
  • 2. 救 济 柬 埔 寨 难 民 基 金-- 柬 埔 寨 连 年 战 乱, 被 迫 逃 入 泰 国 者 近 百 万 人, 生 活 悲 惨。 本 会 本 着 佛 教 慈 悲 救 世 精 神, 发 动 全 马 佛 教 徒 筹 得 义 款 六 万 三 千 四 百 余 元, 交 与 联 合 国 难 民 最 高 专 员 署, 及 旧 衣 服 十 余 罗 里 车, 分 托 由 澳 洲 空 军 运 往 泰 国 分 发。 
  • 3. 蓝 毗 尼 园 发 展 基 金-- 尼 泊 尔 蓝 毗 尼 园 为 我 佛 教 主 释 迦 牟 尼 诞 生 地, 日 久 失 修, 已 成 废 墟。 一 九 七 零 年 由 十 三 国 包 括 我 国 组 成 了 国 际 发 展 蓝 毗 尼 委 员 会。 我 国 外 交 部 邀 请 本 会 支 持。 经 过 本 会 发 动 截 至 一 九 八 二 年 六 月 底 结 束, 共 得 捐 款 十 万 零 六 千 四 百 九 十 余 元, 已 交 由 外 交 部 长 收 转 尼 泊 尔 发 展 委 员 会。


戊. 教 育 工 作

一、 马 来 西 亚 佛 学 院

本 院 宗 旨, 重 在 提 倡 佛 教 教 育, 培 植 佛 教 弘 法 及 住 持 人 才。 故 对 学 生, 力 求 优 待, 不 特 学 什 费 不 收, 即 书 籍 讲 义, 亦 免 费 供 应; 而 外 埠 来 院 女 生, 更 免 费 供 给 住 宿。 目 的 纯 在 光 大 佛 教, 续 佛 慧 命; 使 人 群 更 趋 进 步, 社 会 更 见 和 平。 同 时 令 学 佛 青 年, 对 出 世 间 法, 有 澈 底 了 解, 对 世 间 法, 亦 有 相 当 修 养, 籍 克 利 他 自 利, 以 护 持 正 教, 使 佛 日 增 辉 慧 命 不 断。

 

  • 学 生 情 况
    一 九 八 四 年 开 办 高 中 三 初 中 三 各 一 班, 又 增 设 一 预 备 班。 高 中 班 有 学 生 六 名, 中 间 出 家 男 二 名(一 为 特 别 生), 女 一 名; 在 家 女 三 名。 初 中 班 学 生 二 十 三 名, 中 间 出 家 者 男 三 名, 女 二 名; 在 家 者 男 一 名, 女 十 七 名。 预 备 班 学 生, 二 十 九 名, 中 间 出 家 者 男 五 名, 女 三 名, 在 家 者, 男 三 名, 女 十 八 名, 三 班 合 计, 共 为 五 十 八 名。 比 之 一 九 八 一 年, 亦 有 高 中 三 初 中 三 各 一 班 及 一 预 备 班; 当 时 学 生 三 班 合 计, 仅 得 三 十 七 名, 显 有 增 加。 本 院 自 开 办 迄 今, 每 年 生 数, 都 能 保 持 在 四 十 至 五 十 之 间。八 五 年 只 开 高 中 一 初 中 一 各 一 班 而 已(去 年 预 备 班 升 为 初 中 一, 初 中 三 升 为 高 中 一; 高 中 三 或 就 业, 或 将 升 学 台 湾)。 初 中 一 有 出 家 男 六 位, 女 五 位, 在 家 男 三 位, 女 十 四 位, 计 二 十 八 名。 高 中 一 有 出 家 男 三 位, 女 三 位, 在 家 女 七 位 计 十 三 名。 两 班 合 计 共 四 十 一 名! 盖 研 究 佛 学, 是 一 极 专 门 之 学 问。 际 此 物 欲 横 流 时 代, 能 净 心 修 学 佛 法 者, 确 属 难 求! 如 星 洲 曾 有 佛 学 院 之 设, 但 不 久 即 停 办, 香 港 亦 有 善 信, 倡 办 佛 学 院, 但 虽 有 教 师, 有 经 费, 而 无 学 生。 台 湾 更 有 不 少 学 院, 仅 办 数 年 即 停。 本 学 院 自 一 九 七 零 年 创 办, 至 今 尚 能 继 续 发 扬 光 大, 在 大 马 佛 教 史 上, 实 可 说 为 空 前 盛 事!
  • 教 师 方 面
    现 任 教 师, 除 院 长 竺 公 上 人 外, 出 家 者, 有 继 仁 法 师, 继 贤 法 师; 在 家 者 有 陈 廷 进、 林 喜 初、 黄 天 英、 林 亚 凤、 吴 凤 美、 李 亚 花、 吴 宝 钻 等 居 士 及 一 书 记 王 瑞 芝。 又 黄 阴 文 老 居 士, 本 为 学 院 创 办 之 有 功 大 德, 但 是, 最 近 以 健 康 关 系 仅 任 义 务 顾 问。 陈 少 英 老 居 士, 近 亦 以 足 骨 受 伤, 暂 停 教 课。
    该 院 与 普 通 学 院 大 不 相 同, 功 课 富 有 专 门 性 质, 故 教 师 所 教 节 数 不 多, 或 仅 教 三 两 节 而 已, 或 请 院 外 教 师 兼 教, 过 去 亦 有 台 湾 高 僧, 在 此 任 客 串 教 师, 如 白 圣 法 师, 觉 斌 法 师 等。 又 总 会 主 席 金 明 法 师, 在 此 亦 曾 短 期 教 授 唯 识 二 十 颂。
  • 所 教 学 科
    所 教 学 科, 除 华 英 巫 三 种 语 文 为 各 班 共 同 必 修 外, 高 中 班 佛 学 课 程 有 六 祖 坛 经、 大 乘 起 信 论、 唯 识 学、 高 级 佛 学 教 本、 佛 教 史、 心 地 经、 教 观 纲 宗 等。 初 中 班 有 佛 学 入 门 手 册、 初 级 佛 学 教 本、 佛 教 史 历 史、 四 十 二 章 经、 八 大 人 觉 经、 普 贤 行 愿 品 等。 此 外 高 中 班 另 加 授 薄 记 一 科、 初 中 班 加 授 数 学 一 科, 以 应 实 际 生 活 需 要。 又 两 班 均 有 演 讲 练 习 及 音 乐 一 科, 以 备 弘 法 之 用。
  • 品 德 训 练
    学 佛 重 智 慧, 尤 重 行 持。 故 品 德 之 训 练 实 为 佛 徒 之 主 要 修 养 条 件! 本 院 以 慈 慧 勤 舍 为 院 训, 平 日 劝 诱 告 诫, 切 望 院 生 奉 行, 冀 成 为 有 用 之 弘 法 人 才。 此 外 并 订 十 二 条 纲 目, 籍 使 生 徒 容 易 明 了, 而 身 体 力 行。 此 十 二 纲 目 为:1. 信 念;2. 精 勤;3. 仪 态;4. 诚 实;5. 语 言;6. 服 务;7. 乐 群;8. 公 德;9. 谦 虚;10. 整 洁;11. 情 绪;12. 纪 律。 此 十 二 纲 目, 务 使 学 生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养 成 六 和 敬 精 神, 能 助 人, 能 为 社 会 服 务。 众 期 以 来 日 克 以 六 渡 万 行 之 精 神, 出 为 群 众 及 佛 法 效 劳!
  • 学 生 出 路
    该 院 学 生 不 论 出 家 在 家, 绝 大 多 数, 来 自 寺 庙 庵 堂, 故 毕 业 后, 多 回 各 自 寺 庵 服 务, 或 为 住 持 或 任 当 家。 并 不 少 能 於 寺 庵 内, 设 立 佛 学 班 或 幼 稚 园, 成 绩 可 观, 其 他 学 生, 毕 业 后 或 任 职 商 工 界 及 小 学 幼 稚 园 等。 亦 有 不 少 赴 香 港 台 湾 深 造 者。 如 往 香 港 升 学 华 文 大 学 者 有 二 名, 中 间 一 名, 已 得 文 学 士 学 位, 现 回 我 院 服 务, 并 为 马 来 西 亚 佛 教 总 会 弘 法 组 主 任, 则 继 仁 法 师 是 也。 另 一 位 为 演 慈 法 师, 彼 现 尚 留 学 香 港,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其 他 升 学 台 湾 各 佛 院 者, 计 约 有 二 十 余 人, 中 间 已 回 国, 仍 为 寺 庵 服 务, 努 力 弘 扬 佛 法 者, 更 不 乏 人, 实 为 一 可 喜 现 象, 计 学 院 招 生, 为 使 青 年 有 学 佛 机 会, 故 入 学 时, 程 度 及 年 龄, 甚 不 一 致, 但 毕 业 后, 多 能 自 己 不 断 研 修, 赶 上 时 代, 蔚 为 有 用 人 才, 以 宣 扬 圣 教, 续 佛 慧 命, 实 属 可 贵 可 喜!
  •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乃 偏 重 於 弘 法 有 关 事 宜, 计 有 下 列:
    (甲) 输 血: 每 年 卫 塞 节, 有 不 少 学 生, 响 应 输 血 救 伤 运 动。 一 九 八 四 年 总 会 廿 五 周 年 纪 念, 亦 有 多 人 参 加 输 血, 实 行 内 财 布 施, 以 应 医 院 急 需。
    (乙) 弘 法 演 讲: 院 内 学 生, 经 常 举 行 演 讲 练 习, 故 每 周 日 下 午, 常 有 在 总 会 礼 堂 举 行 演 讲, 宣 扬 佛 法。 间 亦 曾 到 槟 岛 及 大 山 脚 等 地 作 弘 法 演 讲。 去 年 逢 总 会 廿 五 周 年 纪 念, 亦 随 总 会 弘 法 团, 前 途 吉 隆 坡 及 东 海 岸 等 地 弘 法。 并 备 话 剧 歌 舞 等 节 目, 参 加 表 演, 籍 引 观 众 之 乐 趣。
    (丙) 法 施: 学 生 亦 有 集 体 到 养 老, 慈 幼, 盲 聋 机 关 布 施 及 弘 法。 以 引 人 群 对 残 穷 苦 不 幸 人 士 之 同 情 心, 而 实 行 我 佛 慈 悲 之 本 愿。(丁) 编 壁 报: 各 班 学 生 合 作, 每 年 有 数 次 壁 报 之 发 表, 从 便 练 习 写 作, 互 相 观 摩, 写 作 稿 件 及 编 辑, 均 由 学 生 自 己 练 习。 写 作 范 围 不 拘, 但 大 都 以 文 艺 及 佛 学 为 主。
    (戊) 各 种 学 术 比 赛: 在 学 生 间 之 学 术 比 赛, 有 作 文 比 赛, 演 讲 比 赛 等 等, 以 上 比 赛, 乃 由 教 师 评 判。
    (已) 庆 祝 教 师 节: 近 年 老 师 节, 每 由 学 生 自 动 发 起 庆 祝, 除 赠 送 教 师 物 及 招 待 茶 点 外, 并 有 颇 多 余 兴 节 目, 从 表 尊 师。
  • 经 费 方 面
    学 院 经 费, 全 靠 董 事 会 各 大 德 缁 素 之 支 持, 尤 从 董 事 长 真 果 大 法 师, 不 特 自 己 出 钱 , 更 四 出 奔 波, 劝 募 经 费, 一 九 七 六、 一 九 八 零 年 间, 两 度 举 行 法 会, 皆 由 真 果 董 事 长, 与 总 务 祥 空 法 师 财 政 清 亮 法 师, 亲 到 各 埠 劝 募 经 费。 而 署 理 董 事 长 拿 督 刘 惠 城 及 拿 珍 陈 君 玉 更 每 次 先 出 钜 资 从 为 首 倡。 其 他 佛 总 会 缁 素 大 德, 如 拿 督 许 平 等、 拿 督 骆 文 秀 等 等 之 大 力 资 助 支 持, 更 有 目 共 睹。 再 本 院 院 长 竺 摩 大 法 师, 不 特 不 取 分 文 职 薪, 且 极 力 捐 助 亦 亲 自 协 助 董 事 会 筹 款, 尤 以 星 洲 方 为 多。 院 长 并 就 其 三 慧 讲 堂 内, 尽 量 容 纳 学 生 膳 宿, 目 前 男 女 学 生 在 三 慧 讲 堂 者 有 十 多 位, 此 对 莘 莘 学 子 之 贡 献, 实 至 重 大! 前 年 院 长 七 十 大 寿, 并 捐 助 壹 万 二 仟 元。目 前 学 院 存 款, 仅 有 六 万 余 元, 八 四 年 本 应 举 行 法 会( 第 三 次) 继 续 筹 款, 但 因 逢 佛 教 总 会 二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经 有 举 行 法 会, 故 此 议 从 缓。
  • 展 望
    本 院 自 一 九 七 零 年 创 立 迄 今, 已 届 十 五 载, 每 年 生 数, 大 约 保 持 四 十 至 五 十 之 间, 尤 从 本 年 在 籍 学 生, 保 持 四 十 名 以 上。 可 见 学 院 继 续 发 展。佛 院 为 专 门 性 质, 故 生 徒 不 能 多 收, 各 地 有 因 此 现 象, 而 教 师 因 多 是 兼 教 性 质, 每 位 教 师, 以 学 科 性 质 悬 殊, 故 有 教 师, 仅 兼 教 三 数 节 而 已, 因 此 教 师 人 数, 会 比 其 他 普 通 社 会 学 校 教 员, 比 例 稍 多, 乃 为 自 然 现 象!


二、 函 授 班

本 班 由 一 九 七 二 年 创 办, 其 宗 旨 为 便 利 三 邦 有 志 修 学 佛 法 而 无 机 会 进 入 马 来 西 亚 佛 学 院 之 青 年 男 女, 得 於 不 离 开 家 庭 生 活, 而 获 得 佛 学 之 认 识 与 实 用。

 

  • 入 学 资 格 及 优 待
    入 学 资 格, 须 有 高 中 或 初 中 毕 业 或 有 高 中 或 初 中 之 同 等 学 历。 而 启 蒙 级, 仅 有 小 学 毕 业 即 可。 所 读 各 种 功 课, 书 籍 及 讲 义, 全 由 本 班 免 费 供 给。 而 学 费 则 由 学 生 自 动 藉 补 邮 费 资, 书 籍 费 用 及 批 发 教 师 之 津 贴 等
  • 课 程 方 面
    本 班 所 授 学 科, 谨 分 述 如 下: 启 蒙 组 采 用 金 明 法 师 所 编 之《佛 学》由 第 四 至 第 六 年 共 六 本。 初 级 组 用 佛 教 总 会 教 育 与 弘 法 组 合 编 之 佛 学 入 门 手 册 及 方 伦 居 士 所 编 之 中 级 佛 学 教 本。 中 级 组 用 隆 根 法 师 所 著 善 生 经 讲 记 及 方 伦 居 士 所 编 之 中 级 佛 学 教 本。 高 级 组 用 竺 摩 法 师 所 讲 解 之 金 刚 般 若 波 罗 密 经 及 方 伦 居 士 所 编 之 高 级 佛 学 教 本。 研 究 组 一 年 用 方 伦 居 士 之 大 乘 起 信 论, 二 年 用 唐 一 玄 居 士 编 之 六 祖 坛 经。 三 年 用 太 虚 大 师 所 著 之 人 生 佛 教 真 义。
  • 学 生 方 面
    一 九 八 四 年 度 在 籍 学 生, 总 数 为 172 人, 其 中 免 费 生 12, 半 费 生 14。 分 述 如 下: 启 蒙 组 有 32 名, 中 间 男 12 , 女 20, 免 费 生 3, 半 费 生 2。 初 级 组 有 83 名, 中 间 男 43, 女 40, 免 费 生 8, 半 费 生 3。 中 级 组 有 26 名, 中 间 男 15, 女 11, 免 费 生 1 , 半 费 生 4。 高 级 组 14 名, 中 间 男 8, 女 6, 半 费 生 3。研 究 组 一 年 有 八 名, 中 间 男 5, 女 3, 半 费 生 1。

    研 究 组 二 年 有 九 名, 中 间 男 5, 女 4, 半 费 生 1。

    查 本 班 学 生 遍 及 全 马 各 州, 星 加 坡 及 汶 莱 等 地, 尤 以 在 家 众 为 多, 足 见 函 授 方 法, 可 深 入 各 阶 层, 而 引 起 在 家 居 士, 多 修 多 行 佛 法。 又 因 读 函 授 对 佛 法 而 感 兴 趣 前 来 升 学 佛 学 院 者, 亦 为 数 不 少。

  • 经 费 方 面
    本 班 经 费, 由 一 九 七 四 年 开 始, 每 月 得 总 会 拨 助 贰 佰 元。 至 今 十 年, 勉 力 维 持, 并 未 申 请 增 加。 其 他 经 费 来 源, 乃 靠 学 生 乐 捐 学 费, 全 科 组 及 研 究 组 每 月 六 元, 单 科 每 月 三 元, 以 资 挹 注。 而 对 学 生 所 用 之 书 籍, 则 全 部 免 费 供 给。 开 支 情 形 详 见 所 附 收 支 账 目 报 告。


三 幼 稚 园

 

  • 正 化 幼 稚 园
    本 园 自 一 九 七 零 年 一 月 正 式 开 办 至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已 届 十 五 载。 本 园 园 务 概 况 如 下:(一) 幼 稚 生 与 教 职 员 人 数 及 分 组 教 学-- 幼 稚 生 人 数 八 十 名(因 园 舍 只 能 容 纳 二 班 幼 稚 生, 同 时 受 教 育 局 限 定 学 生 人 数) 担 任 授 课 教 师 连 园 长 在 内 三 名, 工 人 一 名。 合 计 四 名。 本 年 度 开 英 文 班 及 华 文 班, 分 三 组 教 学。
    (二) 收 费 方 面-- 一 九 八 五 年 起 学 费 每 个 月 收 二 十 二 元, 点 心 费 六 元, 全 年 期 廿 元。
    (三) 关 于 活 动 方 面-- 每 个 月 举 行 幼 稚 生 庆 生 会, 每 年 佛 诞 在 宝 誉 堂 举 行 浴 佛 典 礼。 每 年 第 三 学 期(联 合 星 期 日 幼 稚 义 学 园) 最 后 一 周 前 的 星 期 日 上 午 九 时 半 在 马 佛 总 会 礼 堂 举 行 庆 祝 儿 童 节 暨 幼 稚 生 毕 业 典 礼。
  • 星 期 日 幼 稚 义 学 园
    本 园 是 义 务 教 育, 不 收 学 费, 自 一 九 六 六 年 一 月 教 育 局 批 准 注 册, 即 正 式 开 办 至 一 九 八 四 年 已 有 十 九 周 年。 上 课 地 点 是 假 槟 城 菩 提 学 院。 幼 稚 生 一 百 五 十 多 名, 分 四 班 上 课, 教 师 连 园 长 在 内 共 八 位。 上 课 时 间 每 星 期 日 上 午 九 时 至 十 时 半, 所 授 课 程 以 简 易 华、 英 、巫、 识、 数 及 唱 游 等。 此 义 务 教 育 是 使 一 般 尚 未 入 正 式 幼 稚 园 之 幼 童, 有 机 会 享 受 幼 教 集 体 生 活 的 训 练, 使 其 入 小 学 一 年 级 易 於 接 受 各 科 教 学 及 团 体 生 活 的 训 练。其 经 费 来 源, 历 年 来 多 赖 董 事 及 热 心 教 育 人 士 乐 助 年 捐, 始 够 维 持。 一 九 八 四 年 马 佛 总 会 在 九 月 卅 日 举 行 慈 善 义 卖 为 本 园 及 佛 学 院 筹 募 基 金。 并 有 廿 六 个 摊 格 协 助 义 卖。 此 种 热 心 教 育 之 精 神 实 在 令 人 钦 佩。 幼 教 义 务 工 作 的 发 展, 尤 须 赖 社 会 人 士 支 持, 各 家 长 共 同 维 护, 方 能 使 本 园 事 务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 四、 全 国 佛 学 考 试
    此 项 考 试 目 的 在 促 进 全 国 学 佛 青 年, 互 相 观 摩, 互 通 声 气, 而 增 加 研 究 佛 理 之 兴 趣。 考 试 内 容, 分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启 蒙 四 阶 段。 每 年 八 月 间 举 行, 每 次 参 加 者, 共 计 千 五 百 人 左 右。 内 分 华 文 及 英 文 媒 介 两 部 份。 参 加 教 生, 有 东 西 马 男 女 青 年, 情 况 至 为 热 烈。
  • 五、 教 授 佛 学 奖 励 金
    总 会 为 鼓 励 各 地 学 校 或 寺 庵 之 有 佛 学 班 者, 能 聘 用 精 通 佛 理 之 教 师, 教 授 佛 学 之 功 课。 故 凡 对 各 地 学 校 或 寺 庵 之 教 授 佛 学 教 师, 均 按 授 课 钟 点, 略 加 以 津 贴 藉 资 鼓 励。 凡 教 佛 学 课 程 六 十 分 钟 津 贴 叁 元, 多 教 则 多 津 贴, 数 目 虽 属 区 区, 但 旨 在 鼓 励 各 地 佛 徒, 研 究 佛 学 之 风 气; 此 种 风 气, 当 能 使 各 阶 层 社 会, 知 道 研 究 佛 理 之 重 要, 而 导 向 正 信。
  • 六 师 资 训 练 班
    总 会 自 一 九 八 三 年 以 来, 每 年 年 假, 均 举 行 一 次 师 资 训 练 班, 为 期 约 一 周。 此 项 训 练, 对 象 重 在 各 地 教 授 佛 学 之 教 师, 使 其 深 明 教 学 法, 教 育 心 理, 佛 学 大 要, 佛 学 书 籍 之 选 用 等 等。 但 非 佛 学 教 师, 亦 欢 迎 其 前 来 研 讨, 以 广 见 闻。 此 种 训 练 班 之 教 师, 多 属 总 会 重 要 职 员, 及 台 湾、 香 港 等 地 聘 来 之 高 僧 或 硕 学 大 德 等。
  • 七、 举 办 佛 教 奖 助 学 金
    教 育 为 立 国 事 业, 亦 导 人 入 于 正 信 之 基 本 条 件。 总 会 鉴 于 全 国 不 少 佛 教 青 年, 有 天 赋 聪 明 才 智, 而 因 家 境 困 难, 中 途 失 学, 至 为 可 惜! 乃 有 举 办 佛 教 奖 助 学 金 之 议, 倡 设 以 来, 颇 得 各 方 热 烈 响 应。 佛 总 已 推 行 考 试 助 学 金, 若 来 年 经 济 许 可, 当 可 扩 大 奖 助 之 范 围。 除 资 助 考 试 费 用 外, 并 助 有 志 而 学 行 优 良 之 青 少 年 升 学。 但 此 项 视 社 会 各 方 贤 达, 大 力 支 持, 筹 足 充 分 基 金, 乃 能 有 济。